“生死合同”有效吗? 热线疑问:王青系某村农民。他从小跟一位村内“高人”学得了一身武艺,其中拿手的是“铁头功”。在村内闲着无事,王青遂和其好友李黑商定出去卖艺赚钱。双方商定,在表演“铁头功”时,李黑负责用砖头往王青头上砸。李黑虽然知道王青“铁头功”练得不错,但又怕自己失手砸坏了王青,遂与王青协商签订了一份“生死合同”。合同中约定:李黑为帮助王青表演,用砖头往王青头上砸,如王青受伤或身亡,李黑不负任何责任。双方签订合同后,2009年12月1日,王青和李黑外出卖艺,初期收益很好。2010年1月25日,王青身觉不适,但还是坚持出场卖艺。当李黑用砖头砸下时,王青突然倒地,后经抢救,王青虽保住了命,但成了植物人。王青家人遂要求李黑承担责任。李黑拿出与王青签订的“生死合同”,称双方已有约定,王青死伤自负,自己不承担责任。因此涉诉。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的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它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但这一合意并非一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成为合同中的有效条款,一般考虑以下因素:(1)是否已提请对方注意,对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已知晓免责条款并同意适用。(2)免责条款是否违反诚信原则,违反诚信原则的免责条款无效。(3)根据过错程度判断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如果是一般过失行为,由于其对社会危害轻微,可以由当事人之间协议解决;但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违约行为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是国家和社会严加谴责的,因此不允许当事人之间协议免除责任。(4)所侵犯权利的性质。生命权和健康权是绝对权,是不允许以协议的方式免除对其侵害的责任的。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本案中,王青和李黑尽管订有“生死合同”,合同中约定“李黑用砖头砸王青头部,如王青受伤或死亡,李黑不负任何责任”,但由于其是对造成王青人身伤害免责的约定,所以该条款无效。法条链接《合同法》第53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生死合同”有效吗? 热线疑问:王青系某村农民。他从小跟一位村内“高人”学得了一身武艺,其中拿手的是“铁头功”。在村内闲着无事,王青遂和其好友李黑商定出去卖艺赚钱。双方商定,在表演“铁头功”时,李黑负责用砖头往王青头上砸。李黑虽然知道王青“铁头功”练得不错,但又怕自己失手砸坏了王青,遂与王青协商签订了一份“生死合同”。合同中约定:李黑为帮助王青表演,用砖头往王青头上砸,如王青受伤或身亡,李黑不负任何责任。双方签订合同后,2009年12月1日,王青和李黑外出卖艺,初期收益很好。2010年1月25日,王青身觉不适,但还是坚持出场卖艺。当李黑用砖头砸下时,王青突然倒地,后经抢救,王青虽保住了命,但成了植物人。王青家人遂要求李黑承担责任。李黑拿出与王青签订的“生死合同”,称双方已有约定,王青死伤自负,自己不承担责任。因此涉诉。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的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它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但这一合意并非一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成为合同中的有效条款,一般考虑以下因素:(1)是否已提请对方注意,对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已知晓免责条款并同意适用。(2)免责条款是否违反诚信原则,违反诚信原则的免责条款无效。(3)根据过错程度判断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如果是一般过失行为,由于其对社会危害轻微,可以由当事人之间协议解决;但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违约行为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是国家和社会严加谴责的,因此不允许当事人之间协议免除责任。(4)所侵犯权利的性质。生命权和健康权是绝对权,是不允许以协议的方式免除对其侵害的责任的。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本案中,王青和李黑尽管订有“生死合同”,合同中约定“李黑用砖头砸王青头部,如王青受伤或死亡,李黑不负任何责任”,但由于其是对造成王青人身伤害免责的约定,所以该条款无效。法条链接《合同法》第53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生死合同”有效吗? 热线疑问:王青系某村农民。他从小跟一位村内“高人”学得了一身武艺,其中拿手的是“铁头功”。在村内闲着无事,王青遂和其好友李黑商定出去卖艺赚钱。双方商定,在表演“铁头功”时,李黑负责用砖头往王青头上砸。李黑虽然知道王青“铁头功”练得不错,但又怕自己失手砸坏了王青,遂与王青协商签订了一份“生死合同”。合同中约定:李黑为帮助王青表演,用砖头往王青头上砸,如王青受伤或身亡,李黑不负任何责任。双方签订合同后,2009年12月1日,王青和李黑外出卖艺,初期收益很好。2010年1月25日,王青身觉不适,但还是坚持出场卖艺。当李黑用砖头砸下时,王青突然倒地,后经抢救,王青虽保住了命,但成了植物人。王青家人遂要求李黑承担责任。李黑拿出与王青签订的“生死合同”,称双方已有约定,王青死伤自负,自己不承担责任。因此涉诉。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的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它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但这一合意并非一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成为合同中的有效条款,一般考虑以下因素:(1)是否已提请对方注意,对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已知晓免责条款并同意适用。(2)免责条款是否违反诚信原则,违反诚信原则的免责条款无效。(3)根据过错程度判断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如果是一般过失行为,由于其对社会危害轻微,可以由当事人之间协议解决;但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违约行为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是国家和社会严加谴责的,因此不允许当事人之间协议免除责任。(4)所侵犯权利的性质。生命权和健康权是绝对权,是不允许以协议的方式免除对其侵害的责任的。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本案中,王青和李黑尽管订有“生死合同”,合同中约定“李黑用砖头砸王青头部,如王青受伤或死亡,李黑不负任何责任”,但由于其是对造成王青人身伤害免责的约定,所以该条款无效。法条链接《合同法》第53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