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签订的合同违反了地方性法规,该合同是否有效?热线疑问:2003年1月,江西省赣州石油公司与江西白天鹅大酒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石油公司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白天鹅酒家开办酒店、舞厅,租赁期限18年,租金按使用面积计算,开业前预付3个月租金作抵押金,白天鹅酒家对房屋进行内装修,租赁期满,内装修归石油公司。合同订立时,出租房屋尚未完工,故计租面积未在合同中明确写明。后因相邻居民阻挠,石油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白天鹅酒家推迟开业后,由于租赁合同中未确定计租面积,且双方对应计租面积有争议,故白天鹅酒家未按约支付抵押金和租金。2004年5月,石油公司书面通知白天鹅酒家支付租金,白天鹅酒家未付。同年7月,双方又因停电问题发生纠纷。白天鹅酒家于22日停业。26日白天鹅酒家向法院起诉,请求终止合同,判令石油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法院审理中查明,石油公司于2005年4月方取得房屋出租许可证。一审法院认为,石油公司未按《江西省房地产交易暂行办法》的规定领取房屋出租许可证即与白天鹅酒家订立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应为无效,石油公司对合同无效负主要责任。律师解答: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石油公司未按《江西省房地产交易暂行办法》的规定取得房屋出租许可证即出租房屋,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无效?这就涉及《合同法》上的合同无效问题。《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条第5项准确地确定了“无效”的内涵,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就意味着,对无效合同的判断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标准,其他规定不能作为判别合同无效的标准。具体到本案,由江西省城乡建设保护厅、物价局、工商局联合颁发的《江西省房地产交易暂行办法》是地方部门的行政管理性文件,在性质上不能视为地方性法规或地方规章,更不能被当作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根据法律的规定,这样的“红头文件”不能作为判别合同效力的依据。因此,石油公司违反该暂行办法,未领取房屋出租许可证即出租房屋,签订的租房合同不应被判定为无效,而是依然有效。所以,该案中当事人的责任应根据该有效合同的规定来判定,而不应判定当事人承担合同无效的责任。一审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法条链接《合同法》第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签订的合同违反了地方性法规,该合同是否有效?热线疑问:2003年1月,江西省赣州石油公司与江西白天鹅大酒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石油公司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白天鹅酒家开办酒店、舞厅,租赁期限18年,租金按使用面积计算,开业前预付3个月租金作抵押金,白天鹅酒家对房屋进行内装修,租赁期满,内装修归石油公司。合同订立时,出租房屋尚未完工,故计租面积未在合同中明确写明。后因相邻居民阻挠,石油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白天鹅酒家推迟开业后,由于租赁合同中未确定计租面积,且双方对应计租面积有争议,故白天鹅酒家未按约支付抵押金和租金。2004年5月,石油公司书面通知白天鹅酒家支付租金,白天鹅酒家未付。同年7月,双方又因停电问题发生纠纷。白天鹅酒家于22日停业。26日白天鹅酒家向法院起诉,请求终止合同,判令石油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法院审理中查明,石油公司于2005年4月方取得房屋出租许可证。一审法院认为,石油公司未按《江西省房地产交易暂行办法》的规定领取房屋出租许可证即与白天鹅酒家订立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应为无效,石油公司对合同无效负主要责任。律师解答: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石油公司未按《江西省房地产交易暂行办法》的规定取得房屋出租许可证即出租房屋,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无效?这就涉及《合同法》上的合同无效问题。《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条第5项准确地确定了“无效”的内涵,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就意味着,对无效合同的判断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标准,其他规定不能作为判别合同无效的标准。具体到本案,由江西省城乡建设保护厅、物价局、工商局联合颁发的《江西省房地产交易暂行办法》是地方部门的行政管理性文件,在性质上不能视为地方性法规或地方规章,更不能被当作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根据法律的规定,这样的“红头文件”不能作为判别合同效力的依据。因此,石油公司违反该暂行办法,未领取房屋出租许可证即出租房屋,签订的租房合同不应被判定为无效,而是依然有效。所以,该案中当事人的责任应根据该有效合同的规定来判定,而不应判定当事人承担合同无效的责任。一审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法条链接《合同法》第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签订的合同违反了地方性法规,该合同是否有效?热线疑问:2003年1月,江西省赣州石油公司与江西白天鹅大酒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石油公司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白天鹅酒家开办酒店、舞厅,租赁期限18年,租金按使用面积计算,开业前预付3个月租金作抵押金,白天鹅酒家对房屋进行内装修,租赁期满,内装修归石油公司。合同订立时,出租房屋尚未完工,故计租面积未在合同中明确写明。后因相邻居民阻挠,石油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白天鹅酒家推迟开业后,由于租赁合同中未确定计租面积,且双方对应计租面积有争议,故白天鹅酒家未按约支付抵押金和租金。2004年5月,石油公司书面通知白天鹅酒家支付租金,白天鹅酒家未付。同年7月,双方又因停电问题发生纠纷。白天鹅酒家于22日停业。26日白天鹅酒家向法院起诉,请求终止合同,判令石油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法院审理中查明,石油公司于2005年4月方取得房屋出租许可证。一审法院认为,石油公司未按《江西省房地产交易暂行办法》的规定领取房屋出租许可证即与白天鹅酒家订立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应为无效,石油公司对合同无效负主要责任。律师解答: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石油公司未按《江西省房地产交易暂行办法》的规定取得房屋出租许可证即出租房屋,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无效?这就涉及《合同法》上的合同无效问题。《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条第5项准确地确定了“无效”的内涵,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就意味着,对无效合同的判断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标准,其他规定不能作为判别合同无效的标准。具体到本案,由江西省城乡建设保护厅、物价局、工商局联合颁发的《江西省房地产交易暂行办法》是地方部门的行政管理性文件,在性质上不能视为地方性法规或地方规章,更不能被当作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根据法律的规定,这样的“红头文件”不能作为判别合同效力的依据。因此,石油公司违反该暂行办法,未领取房屋出租许可证即出租房屋,签订的租房合同不应被判定为无效,而是依然有效。所以,该案中当事人的责任应根据该有效合同的规定来判定,而不应判定当事人承担合同无效的责任。一审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法条链接《合同法》第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