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热线疑问:苏某即将出国进修学习,临走前于2008年9月7日将所住房屋及屋里的家具、电器等物品交给亲戚肖某保管,并说他进修学习的时间为两年,在这两年内,肖某可以暂住其屋并使用屋里的物品。苏某走后,肖某隔个三两天就到苏某家照看房屋、物品。2009年国庆期间,因肖某的好友夏某家亲戚来旅游房子住不下,肖某便带夏某一起到苏某家住。夏某看上了苏某的一套高级音响,便极力劝说肖某替苏某将音响转让给他。肖某说东西不是自己的,不好这么做,不同意卖音响。11月肖某因生意急需资金周转,想起了夏某的话,考虑到确如夏某所说,音响长期不用会坏且现在电器越来越先进,价格越来越低廉,替苏某卖了音响对其只有好处而无坏处,于是便自作主张将苏某的这套音响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夏某。2010年7月,苏某回来后肖某将此事告诉了苏某并愿将8000元交付苏某。苏某说这套音响质量很好,并且买来时的价格是14000多元,拒绝收款并要求与肖某一起找夏某赎回原物。两人找到夏某交涉此事,但夏某说已将音响送给了女朋友潘某,不愿向其索要。后肖某又找到潘某,潘说音响确是在她处,但是朋友夏某送的,有事你们自己处理,不关她的事,不同意退还音响。2010年8月,苏某向法院起诉,以肖某无权出卖让其保管的物品为由,请求法院确认肖某与夏某的买卖行为无效,责令潘某返还音响。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此可知,在权利人未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之前,该处分合同效力属效力待定状态。在无权处分合同中,无处分权人缺乏处分能力,本应使订立的合同无效,但考虑到经济生活本身的复杂性,虽然属于无权处分,如果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没有理由强使其无效,这既符合追认权人利益,有利于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于维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因此,在权利人追认前或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前,将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而不是简单地宣告该合同无效,是符合各方的利益的。权利人对效力待定合同追认后,或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后,该合同就生效。本案中,肖某与夏某买卖音响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因组合音响是苏某的,肖某只是受苏某的委托替其保管,作为保管人其并没有处分权,并且事后又未得到苏某的追认,故肖某与夏某买卖苏某的音响的行为无效。由于肖某与夏某买卖音响的合同无效,夏某不享有对音响的所有权,其无权将音响送给潘某。虽然潘某由于不知情接受了夏某赠与的音响,但根据善意取得的原理,潘某对音响因是无偿取得,故有返还义务。法条链接《合同法》第51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热线疑问:苏某即将出国进修学习,临走前于2008年9月7日将所住房屋及屋里的家具、电器等物品交给亲戚肖某保管,并说他进修学习的时间为两年,在这两年内,肖某可以暂住其屋并使用屋里的物品。苏某走后,肖某隔个三两天就到苏某家照看房屋、物品。2009年国庆期间,因肖某的好友夏某家亲戚来旅游房子住不下,肖某便带夏某一起到苏某家住。夏某看上了苏某的一套高级音响,便极力劝说肖某替苏某将音响转让给他。肖某说东西不是自己的,不好这么做,不同意卖音响。11月肖某因生意急需资金周转,想起了夏某的话,考虑到确如夏某所说,音响长期不用会坏且现在电器越来越先进,价格越来越低廉,替苏某卖了音响对其只有好处而无坏处,于是便自作主张将苏某的这套音响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夏某。2010年7月,苏某回来后肖某将此事告诉了苏某并愿将8000元交付苏某。苏某说这套音响质量很好,并且买来时的价格是14000多元,拒绝收款并要求与肖某一起找夏某赎回原物。两人找到夏某交涉此事,但夏某说已将音响送给了女朋友潘某,不愿向其索要。后肖某又找到潘某,潘说音响确是在她处,但是朋友夏某送的,有事你们自己处理,不关她的事,不同意退还音响。2010年8月,苏某向法院起诉,以肖某无权出卖让其保管的物品为由,请求法院确认肖某与夏某的买卖行为无效,责令潘某返还音响。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此可知,在权利人未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之前,该处分合同效力属效力待定状态。在无权处分合同中,无处分权人缺乏处分能力,本应使订立的合同无效,但考虑到经济生活本身的复杂性,虽然属于无权处分,如果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没有理由强使其无效,这既符合追认权人利益,有利于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于维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因此,在权利人追认前或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前,将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而不是简单地宣告该合同无效,是符合各方的利益的。权利人对效力待定合同追认后,或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后,该合同就生效。本案中,肖某与夏某买卖音响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因组合音响是苏某的,肖某只是受苏某的委托替其保管,作为保管人其并没有处分权,并且事后又未得到苏某的追认,故肖某与夏某买卖苏某的音响的行为无效。由于肖某与夏某买卖音响的合同无效,夏某不享有对音响的所有权,其无权将音响送给潘某。虽然潘某由于不知情接受了夏某赠与的音响,但根据善意取得的原理,潘某对音响因是无偿取得,故有返还义务。法条链接《合同法》第51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热线疑问:苏某即将出国进修学习,临走前于2008年9月7日将所住房屋及屋里的家具、电器等物品交给亲戚肖某保管,并说他进修学习的时间为两年,在这两年内,肖某可以暂住其屋并使用屋里的物品。苏某走后,肖某隔个三两天就到苏某家照看房屋、物品。2009年国庆期间,因肖某的好友夏某家亲戚来旅游房子住不下,肖某便带夏某一起到苏某家住。夏某看上了苏某的一套高级音响,便极力劝说肖某替苏某将音响转让给他。肖某说东西不是自己的,不好这么做,不同意卖音响。11月肖某因生意急需资金周转,想起了夏某的话,考虑到确如夏某所说,音响长期不用会坏且现在电器越来越先进,价格越来越低廉,替苏某卖了音响对其只有好处而无坏处,于是便自作主张将苏某的这套音响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夏某。2010年7月,苏某回来后肖某将此事告诉了苏某并愿将8000元交付苏某。苏某说这套音响质量很好,并且买来时的价格是14000多元,拒绝收款并要求与肖某一起找夏某赎回原物。两人找到夏某交涉此事,但夏某说已将音响送给了女朋友潘某,不愿向其索要。后肖某又找到潘某,潘说音响确是在她处,但是朋友夏某送的,有事你们自己处理,不关她的事,不同意退还音响。2010年8月,苏某向法院起诉,以肖某无权出卖让其保管的物品为由,请求法院确认肖某与夏某的买卖行为无效,责令潘某返还音响。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此可知,在权利人未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之前,该处分合同效力属效力待定状态。在无权处分合同中,无处分权人缺乏处分能力,本应使订立的合同无效,但考虑到经济生活本身的复杂性,虽然属于无权处分,如果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没有理由强使其无效,这既符合追认权人利益,有利于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于维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因此,在权利人追认前或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前,将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而不是简单地宣告该合同无效,是符合各方的利益的。权利人对效力待定合同追认后,或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后,该合同就生效。本案中,肖某与夏某买卖音响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因组合音响是苏某的,肖某只是受苏某的委托替其保管,作为保管人其并没有处分权,并且事后又未得到苏某的追认,故肖某与夏某买卖苏某的音响的行为无效。由于肖某与夏某买卖音响的合同无效,夏某不享有对音响的所有权,其无权将音响送给潘某。虽然潘某由于不知情接受了夏某赠与的音响,但根据善意取得的原理,潘某对音响因是无偿取得,故有返还义务。法条链接《合同法》第51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