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效力如何?热线疑问:某学校每年采购学生生活用品的工作都由后勤处工作人员王某负责。2000年秋季学期开学前,吕某为推销其自办被服厂生产的棉被,找到王某,让王某代学校购买其产品。王某到吕某的被服厂看货后,发现棉被质量很差,不想购买。吕某于是对王某请吃送礼,极力劝说,并许诺给10%回扣。王某为收受回扣,答应了吕某的要求,以学校的名义向吕某的被服厂定购棉被1000条。学校收货后分发给学生使用。两个月后,学生反映棉被气味难闻,多人有咳嗽、皮肤过敏等身体不适现象。经检查,发现棉被夹杂塑料、棉纱、线头等垃圾,无疑是“黑心棉”。学校即通知被服厂退货还款,遭被服厂拒绝,双方发生纠纷,学校诉诸法院。后经鉴定,棉被为劣质产品,含对人体有害物质。律师解答:本案涉及恶意串通合同的效力问题。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而故意共同实施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要件:(1)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2)需合同当事人为恶意,即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即当事人均相互了解对方的真意旨在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而仍配合。本案中,王某以学校的名义与被服厂签订的购买棉被的合同属于恶意串通的合同。吕某明知其被服厂生产的棉被质量低劣,但为了能够销售出去,采用不正当的请吃送礼、给回扣等手段,贿赂王某,经王之手将劣质棉被卖给王某所在的学校;而作为学校代理人的王某本应维护学校的利益,却在明知棉被质量较差的情况下,为得到个人好处,置学校利益于不顾,签订购买被服厂棉被的合同。王某与吕某的行为已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了集体利益,该合同无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本案中王某所得的回扣以及“黑心棉”应予追缴,学校购买棉被的价款,被服厂应予返还。法条链接《合同法》第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第59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效力如何?热线疑问:某学校每年采购学生生活用品的工作都由后勤处工作人员王某负责。2000年秋季学期开学前,吕某为推销其自办被服厂生产的棉被,找到王某,让王某代学校购买其产品。王某到吕某的被服厂看货后,发现棉被质量很差,不想购买。吕某于是对王某请吃送礼,极力劝说,并许诺给10%回扣。王某为收受回扣,答应了吕某的要求,以学校的名义向吕某的被服厂定购棉被1000条。学校收货后分发给学生使用。两个月后,学生反映棉被气味难闻,多人有咳嗽、皮肤过敏等身体不适现象。经检查,发现棉被夹杂塑料、棉纱、线头等垃圾,无疑是“黑心棉”。学校即通知被服厂退货还款,遭被服厂拒绝,双方发生纠纷,学校诉诸法院。后经鉴定,棉被为劣质产品,含对人体有害物质。律师解答:本案涉及恶意串通合同的效力问题。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而故意共同实施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要件:(1)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2)需合同当事人为恶意,即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即当事人均相互了解对方的真意旨在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而仍配合。本案中,王某以学校的名义与被服厂签订的购买棉被的合同属于恶意串通的合同。吕某明知其被服厂生产的棉被质量低劣,但为了能够销售出去,采用不正当的请吃送礼、给回扣等手段,贿赂王某,经王之手将劣质棉被卖给王某所在的学校;而作为学校代理人的王某本应维护学校的利益,却在明知棉被质量较差的情况下,为得到个人好处,置学校利益于不顾,签订购买被服厂棉被的合同。王某与吕某的行为已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了集体利益,该合同无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本案中王某所得的回扣以及“黑心棉”应予追缴,学校购买棉被的价款,被服厂应予返还。法条链接《合同法》第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第59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效力如何?热线疑问:某学校每年采购学生生活用品的工作都由后勤处工作人员王某负责。2000年秋季学期开学前,吕某为推销其自办被服厂生产的棉被,找到王某,让王某代学校购买其产品。王某到吕某的被服厂看货后,发现棉被质量很差,不想购买。吕某于是对王某请吃送礼,极力劝说,并许诺给10%回扣。王某为收受回扣,答应了吕某的要求,以学校的名义向吕某的被服厂定购棉被1000条。学校收货后分发给学生使用。两个月后,学生反映棉被气味难闻,多人有咳嗽、皮肤过敏等身体不适现象。经检查,发现棉被夹杂塑料、棉纱、线头等垃圾,无疑是“黑心棉”。学校即通知被服厂退货还款,遭被服厂拒绝,双方发生纠纷,学校诉诸法院。后经鉴定,棉被为劣质产品,含对人体有害物质。律师解答:本案涉及恶意串通合同的效力问题。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而故意共同实施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要件:(1)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2)需合同当事人为恶意,即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即当事人均相互了解对方的真意旨在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而仍配合。本案中,王某以学校的名义与被服厂签订的购买棉被的合同属于恶意串通的合同。吕某明知其被服厂生产的棉被质量低劣,但为了能够销售出去,采用不正当的请吃送礼、给回扣等手段,贿赂王某,经王之手将劣质棉被卖给王某所在的学校;而作为学校代理人的王某本应维护学校的利益,却在明知棉被质量较差的情况下,为得到个人好处,置学校利益于不顾,签订购买被服厂棉被的合同。王某与吕某的行为已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了集体利益,该合同无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本案中王某所得的回扣以及“黑心棉”应予追缴,学校购买棉被的价款,被服厂应予返还。法条链接《合同法》第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第59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