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表见代理?热线疑问:某电力服务公司业务员戴某经公司授权与某电器设备厂于2005年5月至7月间签订了3份加工定作合同,约定电器设备厂按电力服务公司提供的材料加工制作电力计量箱、分户箱等物,货到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款。合同订立后,电器设备厂依约于2005年8月至11月30日分批全部交付了定作物。电力服务公司接受后未提出产品质量异议,电器设备厂出具5份发票由戴某转给电力服务公司,合计金额为6.67万元,电力服务公司未支付上述货款。2006年8月,电力服务公司合同经办人戴某辞职离开了单位。2007年4月30日,电器设备厂向戴某催要欠款,后者以电力服务公司的名义出具了一份欠条给电器设备厂,承认电力服务公司欠电器设备厂6.67万元的债务。2008年1月,电器设备厂诉至法院,要求电力服务公司偿还货款。律师解答:本案中,戴某在已经离开原单位后仍以原单位的名义出具欠条,电器设备厂又基于正当理由认为戴某有代理权,故本案所涉及的焦点问题在于表见代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一般来说,表见代理是指对于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构成表见代理,需要同时具备几项要件:(1)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2)行为人无代理权;(3)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其中最关键的是第三点,它表明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即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欠缺代理权,且这种不知情不能归因于相对人的疏忽或懈怠,而是在客观上存在着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理由。具体到本案,戴某最初是作为电力服务公司的业务员,经单位的授权与电器设备厂订立合同,有合法有效的代理权,从事的是代理权范围内的行为,当然对作为被代理人的电力服务公司产生法律拘束力。在2006年戴某辞职离开单位之后,应当理解为其与电力服务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也归于终止。这种情况下,电力服务公司就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原代理人戴某继续从事代理行为,比如通知自己知道的相对人、公告声明代理关系的终止等。但本案中的电力服务公司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致使第三人即电器设备厂继续信赖原有的代理授权,认为戴某仍然是电力服务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并与之继续从事交易行为,因此,戴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依照法律的规定,这时的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当受到合同的约束,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法条链接《合同法》第49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50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什么是表见代理?热线疑问:某电力服务公司业务员戴某经公司授权与某电器设备厂于2005年5月至7月间签订了3份加工定作合同,约定电器设备厂按电力服务公司提供的材料加工制作电力计量箱、分户箱等物,货到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款。合同订立后,电器设备厂依约于2005年8月至11月30日分批全部交付了定作物。电力服务公司接受后未提出产品质量异议,电器设备厂出具5份发票由戴某转给电力服务公司,合计金额为6.67万元,电力服务公司未支付上述货款。2006年8月,电力服务公司合同经办人戴某辞职离开了单位。2007年4月30日,电器设备厂向戴某催要欠款,后者以电力服务公司的名义出具了一份欠条给电器设备厂,承认电力服务公司欠电器设备厂6.67万元的债务。2008年1月,电器设备厂诉至法院,要求电力服务公司偿还货款。律师解答:本案中,戴某在已经离开原单位后仍以原单位的名义出具欠条,电器设备厂又基于正当理由认为戴某有代理权,故本案所涉及的焦点问题在于表见代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一般来说,表见代理是指对于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构成表见代理,需要同时具备几项要件:(1)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2)行为人无代理权;(3)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其中最关键的是第三点,它表明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即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欠缺代理权,且这种不知情不能归因于相对人的疏忽或懈怠,而是在客观上存在着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理由。具体到本案,戴某最初是作为电力服务公司的业务员,经单位的授权与电器设备厂订立合同,有合法有效的代理权,从事的是代理权范围内的行为,当然对作为被代理人的电力服务公司产生法律拘束力。在2006年戴某辞职离开单位之后,应当理解为其与电力服务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也归于终止。这种情况下,电力服务公司就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原代理人戴某继续从事代理行为,比如通知自己知道的相对人、公告声明代理关系的终止等。但本案中的电力服务公司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致使第三人即电器设备厂继续信赖原有的代理授权,认为戴某仍然是电力服务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并与之继续从事交易行为,因此,戴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依照法律的规定,这时的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当受到合同的约束,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法条链接《合同法》第49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50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什么是表见代理?热线疑问:某电力服务公司业务员戴某经公司授权与某电器设备厂于2005年5月至7月间签订了3份加工定作合同,约定电器设备厂按电力服务公司提供的材料加工制作电力计量箱、分户箱等物,货到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款。合同订立后,电器设备厂依约于2005年8月至11月30日分批全部交付了定作物。电力服务公司接受后未提出产品质量异议,电器设备厂出具5份发票由戴某转给电力服务公司,合计金额为6.67万元,电力服务公司未支付上述货款。2006年8月,电力服务公司合同经办人戴某辞职离开了单位。2007年4月30日,电器设备厂向戴某催要欠款,后者以电力服务公司的名义出具了一份欠条给电器设备厂,承认电力服务公司欠电器设备厂6.67万元的债务。2008年1月,电器设备厂诉至法院,要求电力服务公司偿还货款。律师解答:本案中,戴某在已经离开原单位后仍以原单位的名义出具欠条,电器设备厂又基于正当理由认为戴某有代理权,故本案所涉及的焦点问题在于表见代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一般来说,表见代理是指对于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构成表见代理,需要同时具备几项要件:(1)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2)行为人无代理权;(3)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其中最关键的是第三点,它表明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即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欠缺代理权,且这种不知情不能归因于相对人的疏忽或懈怠,而是在客观上存在着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理由。具体到本案,戴某最初是作为电力服务公司的业务员,经单位的授权与电器设备厂订立合同,有合法有效的代理权,从事的是代理权范围内的行为,当然对作为被代理人的电力服务公司产生法律拘束力。在2006年戴某辞职离开单位之后,应当理解为其与电力服务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也归于终止。这种情况下,电力服务公司就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原代理人戴某继续从事代理行为,比如通知自己知道的相对人、公告声明代理关系的终止等。但本案中的电力服务公司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致使第三人即电器设备厂继续信赖原有的代理授权,认为戴某仍然是电力服务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并与之继续从事交易行为,因此,戴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依照法律的规定,这时的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当受到合同的约束,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法条链接《合同法》第49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50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