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盗版光盘作为质押物,真心坑了质押权人。案例背景。张某和赵某是从小玩到大的好朋友。两人大学毕业后,在同一个城市上班工作,并分别组建了自己的小家庭。虽然成家后不像以前那样来往频繁,但是逢年过节都会聚一聚,喝些小酒,增进一下感情。街坊邻居都夸赞并且羡慕他们。张某自己开着一家音像店,出租、出售各类光盘等音像制品。这段时间由于张罗买车,平时音像店的生意很不错,可是手头上资金不是很多,又不愿向银行贷款,张某便转向求助自己的好朋友赵某。张某向赵某借2万元买车,并向赵某承诺,以自己音像店的价值2万元的光盘作为质押。然而身为张某的朋友,赵某知道,张某的店里有好多光盘都是盗版光盘,很有可能作为质押物的光盘就是盗版的。但是,赵某以为盗版光盘作为质押物也没什么,又碍于两人的面子以及从小的交情,便答应了张某的请求,双方痛痛快快地签订了质押合同,赵某也第一时间将自己的2万元现金交给了张某。然而“3●15”工商局阶段性严查,张某的音响店因被查出出售盗版光盘,音像店被封,张某个人也被处以罚款,并被吊销了菅业执照。此事被赵某得知后,赵某后悔万分,质押的光盘果真是盗版光盘,根本没有办法将这些光盘变现。于是他又向张某索要自己的2万元现金,但是由于该笔款项已被张某用于购车,张某一时也难以拿出这样大额的现金。赵某面临索债的难题,一面是自己多年结交的好哥们儿,一面又是恼人的借款纠纷。赵某现在进退两难:是诉诸法律毁掉这份多年感情,还是自己甘愿倒霉?现在他陷入痛苦的抉择,也为自己当初的行为后悔万分。赵某心想,如果自己当初对质押的光盘是否为盗版光盘求证一下,如果自己知道盗版光盘根本不能质押的话,就不会出现这样的结局了。赵某是工薪阶层,全家靠其一个月3000元的收入生活,2万元对于全家来说,也不是个小数目。正是因为赵某不懂法,才会陷入如此尴尬的境地。律师分析:物权的设立为物权所有人提供了法律上的保证,但是这一保护是建立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之下。本案中涉及的是质押权无效的问题。那么我国法律规定哪些质押物是无效的呢?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也就是说,法律禁止流通的财产和财产权利不得作为质押的标的物,盗版光盘就是属于这样的动产。国家打击制作、销售、贩卖盗版光盘的行为,对这些行为依法严惩。盗版光盘,是法律上禁止流通的物品。另外,生活里一些常见的不能流通、质押的物品还有毒品、淫秽物品、非法印刷品等,它们都不能转让,不具有转让价值,不能作为质押的标的物。根据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本案中的赵某因为所持有的质押物是法律所禁止的,所以不成立质押权。但是质押权无效后,赵某就没有权利弥补自己的损失了吗?很显然,答案是否定的。本案中,虽然质押权无效,但是张某和赵某两人签订的合同依据合同法是有效的,所以赵某依然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寻求法律救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质权的设立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虽然质权无效,但是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所签订的合同是成立有效的。并且《合同法》对于一方或者双方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时,规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赵某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有权获得合同的相关保护。温馨提示:在现实中像赵某这样的受害者还有很多,其实最根本的还是对法律缺乏应有的了解,另外本案中赵某存有侥幸心理,认为盗版与否对自己都没有多大的损失,如果不是工商局“3●15”严查,赵某估计很难知道自己所享有的权利是不被法律所认可的。所以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们如果遇到像上述案例中赵某的情况,切不可存有侥幸心理,一定要调查清楚了解事实的真相,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二百零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