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约定到期不还款直接以抵押物抵债,债权人津津乐道却不知“流质条款”无效。案例背景。邢某中专毕业后到某图书批发市场工作,几年后他开始自己经营图书的批发,因为经营有道赚取了人生的第一桶金。邢某花了30万元购买了自己最喜欢的奥迪A4L车。半年后,邢某想扩大自己的经营,但是由于钱不够,邢某就想向好友宋某借钱。邢某给宋某打电话把自己缺钱的事告诉了他,并说了自己想向宋某借款25万元。宋某考虑了一会儿说借钱可以但是要用邢某的车作抵押,邢某欣然接受。宋某表示还是白纸黑字都写清楚才好,邢某让宋某自己拟定一份借款合同,然后给邢某签字就可以了。宋某冥思苦想:怎样才能保证自己的利益呢?想了几天终于想到了,自己借给邢某25万元,邢某的车是30万元,即便是用了半年,也价值在28万元以上,如果邢某还不了钱,可以直接将车给自己,这样自己肯定能保证钱可以收回来的。于是宋某在合同上写了“如邢某不能按期还款,邢某名下的奥迪A4L车归宋某所有,邢某无条件协助宋某办理过户手续”。宋某写好整个合同后,将合同拿给邢某签字,邢某看完合同后就在合同上签字并按了手印。宋某当时就将25万元打到了邢某的银行账户。宋某暗自得意,还是自己想得全面,这样邢某不还钱,自己得一辆车也不亏。邢某签了合同后,宋某再也不担心邢某还不了自已的钱了。宋某的朋友知道其借钱给邢某的事后,都和宋某开玩笑说宋某是大手笔,一往外借钱就是25万元,也不怕到时邢某没钱还。宋某扬扬得意地说没关系的,邢某还不上钱也没关系,邢某的奥迪A4L车就是自己的了。大家纷纷问是怎么回事,邢某就把自已在合同内容告诉了大家。宋某的一个朋友悄悄告诉他,这样约定是没效力的,这叫“流质条款”。宋某这才慌了神,原来自己觉得万无一失的条款是无效的啊。律师分析:流质合同或者流质条款是指债权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物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担保法》第四十条也有类似的规定。该法条中明确规定了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不能将抵押物直接转移给债权人所有,即是不允许订立流质合同或者流质条款,即便订立,双方也签字认可了,也是无效的条款。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抵押人是资金需求者,一些抵押人急需钱,可能就会以自己价值很高的抵押财产去为远低于该抵押财产的债权担保,为了这巨大的利益差距债权人很可能会出现胁迫债务人签订流质条款的情形,那么这样就无法保障债务人(抵押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与法律中的平等、公平原则相悖。本案中,邢某向宋某借钱,宋某要求邢某用价值30万元的奥迪A4L车进行抵押。宋某在抵押借款合同中写道的“如邢某不能按期还款,邢某名下的奥迪A4L车归宋某所有,邢某无条件协助宋某办理过户手续”,就是约定了在邢某不能还款时,其奥迪车直接归宋某所有,这就是典型的流质条款,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这是无效的条款。即便邢某也认可合同内容,并在合同上签字按了手印,也不能改变该流质条款的无效的性质。宋某不知道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为这样能够非常好地保证自己的权益,殊不知这条款是无效的,即便将来邢某不能够还款,宋某也不能要求邢某直接将车过户给自己。温馨提示:在订立抵押借款合同中,一定不要为了省事,不走法定的程序处理抵押物,而直接规定流质条款,这样是无效的,是不能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然后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