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被火烧毁,担保权人不知还可以就保险金优先受偿,而失去优先机会。案例背景。钱某做生意积攒了一些积蓄,就想投资建厂获得更大的利益。经过一番考察,钱某决定筹建一座面粉厂。打定主意后,钱某立即着手进行面粉厂的注册登记,登记后马上就开始租赁土地建造厂房、购买设备,招聘员工。此外,因为面粉生产可能引起粉尘爆炸,所以钱某对厂房投保了财产保险,最高赔偿额为50万元。钱某对面粉生产技术并不精通,也没有足够的、畅通的市场销售渠道,因此经营并不顺利。面粉厂经营一段时间后,就出现了严重的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况,面粉厂几近停产,钱某实在没有办法了,就决定借钱来维持面粉厂的运营。钱某有几个不错的好朋友,但真正有能力借给钱某资金的只有刘某。钱某约刘某一起吃饭,提出借款40万元用于面粉厂经营的事,刘某当时并没有答应钱某,表示自己要考虑一下。两天后,刘某给钱某打电话,说可以借给钱某40万元,但是需要钱某提供一定的抵押担保。钱某称自己没有其他财产,只有厂房、设备可以进行担保。刘某考虑了一下就答应了钱某的提议,并要钱某拟定借款及抵押担保合同。钱某拟好合同后找到刘某,刘某看到担保合同中主要约定了借款的用途、期限、利息、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详细、明确,当即与钱某签订了该合同,随后就将4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给了钱某。钱某收到钱后就将该笔资金全部投入了面粉厂的生产。钱某的面粉厂有了40万元的流动资金,恢复了正常生产,面粉厂的效益也在一步步好转。钱某也一直按照合同约定按月向刘某给付利息。谁知天有不测风云,钱某的面粉厂发生大火,厂房、设备全部烧毁,钱某随即将消息告诉了刘某。刘某想到厂房已经全部烧毁,剩下的部分已不值钱了,抵押担保也没用了。后来刘某听说钱某的厂房得到了50万元保险金,钱某用这笔钱给员工发工资、给付原材料货款等。刘某想自已的抵押担保已经没用了,自己的40万元一时半会儿也收不回来了,只能自认倒霉。不久刘某听朋友说可以就担保财产的保险费优先受偿。刘某这才意识到自己本可以收回40万元的借款的。律师分析:抵押权是以抵押物担保债权的实现。如果抵押物灭失即抵押物已不存在,那么抵押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但是对于抵押物灭失情况下如何保证债权人的利益,这就涉及抵押物的物上代位性。所谓的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因损毁、灭失所得赔偿金等代位物上,其是担保物权的重要特征。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及《担保法》第五十八条和第八十条第一款均规定了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损毁、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即便抵押物不存在了,也还是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债权人的利益。本案中,钱某已经为其厂房投保了财产险,最高赔偿限额为50万元,也就是在钱某的厂房岀现毁损、灭失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最高50万元的赔偿。钱某向刘某借款40万元,并用厂房作为财产担保。在钱某的厂房遭遇大火全部损毁后,刘某就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优先受偿钱某所得的50万元的财产保险金,也就是说在钱某获得保险理赔后,刘某就可以收回40万元借款。但是刘某不懂法,以为担保财产损毁了担保就没用了,这使得他错失了及时全额收回借款的机会。温馨提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进行财产担保的,可以事先就担保的财产是否有保险金等情况进行了解,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优先受偿的权利,一旦发生担保财产的灭失,要积极地主张权利。如果没有担保金、赔偿金、补偿金可以优先受偿的情况下,也要债务人提供担保人或是另行提供财产担保,这样才能更好地保证自身权益。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五十八条 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第一款) 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