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以为不知情的情况下为赌债所做的担保也有效,而“甘心”抵债。案例背景。李某从事煤炭买卖业务,几年来小有积蓄。随着生意伙伴的增多,李某经常出入各种场合应酬,甚至经常参加一些赌博活动。一开始的时候李某赌博也只是跟着朋友们玩一玩,后来赌博的金额越来越大,自己的积蓄大部分都用在了赌博上,但是李某总觉得自己的生意很赚钱,完全有能力去赌博。一年后,李某在经营中遇到了严重的资金问题,生意一落千丈,但是李某不仅不想办法解决经营困境,反而想通过赌博赢钱来挽救自己的生意。结果,不仅没赢钱反而欠下了50万元的赌债。李某的好友张某是在邻市从事煤炭买卖生意的,李某曾在张某生意刚起步时给过他很大的帮助,因此张某非常感激李某。李某因为没钱周转,生意彻底垮了,他更没钱偿还赌债,经常被债主追着要债,还被打过几次,债主看到李某确实没钱还了,就让李某写欠条,并提供担保人。李某身边的朋友看到李某落魄了,谁都不愿意帮他,无奈之下李某想到了邻市的张某,遂打电话告诉张某自己现在生意失败,欠了很多钱,希望张某能够为自己担保。张某想到李某当初对自己的帮助,痛快地答应了为李某担保。后张某来到李某家,跟随李某到赌债债主家签了还款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在半年内还款50万元,张某为李某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张某在担保人处签字并按了手印。半年后,李某仍然没钱偿还赌债,赌债债主就找到张某要求其还款50万元。张某向李某询问了借款及还款的详细情况,才知道李某的借款不是生意借款,而是赌债。张某本来不想帮李某还钱,但是一想到自己已经在还款协议上签字并按了手印,已经是白纸黑字无法更改的,只好将50万元打给了李某的赌债债主。李某生意失败,已经无力东山再起,根本无力偿还张某的50万元。张某总是暗自后悔为李某做了担保。后来,张某听其他朋友说,这种赌债的担保是无效的,可以不用承担担保责任的,张某这才知道自己本可以避免这50万元的损失的。律师分析:《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及《担保法》第五条详细规定了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从订立时就失去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就归于无效。在担保物权中,主债权债务关系无效后,其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存在了。根据担保关系的附随性,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自然也归于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赌博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而赌债亦是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债务。本案中,李某欠赌债50万元,与债主签订了还款协议,此协议依据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因赌博产生的,因此其协议是无效的。张某为李某的还款行为承担担保责任,此担保责任就是主债权债务的从合同,还款协议无效,那么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及《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李某与债主的还款协议无效,那么张某的担保责任也是无效的,对张某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本案中,张某不存在任何过错,所以张某不用承担担保责任,也不用替李某偿还50万元赌债。张某不知法不懂法,以为签字按手印的还款协议是无法更改的就承担了担保责任,殊不知此担保责任是无效的,这才白白损失了50万元。温馨提示:在为他人担保过程中,务必弄明白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在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后,一定首先弄清楚借款合同的效力,其次是担保责任的期间,最后是担保的性质。不要盲目履行担保责任,要在保护自身权益的情况下合法履行担保责任。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