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的房屋被继承了,抵押人以为抵押权灭失了而放弃优先受偿。案例背景。陈先生和魏女士共生育有二子,即陈大某和陈小某。陈先生拥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房产一幢。陈先生的房产分两部分,南半部分二层于2010年建造,共8间房间和2间客厅,另有苗圃1个;北半部分一层于2009年建造,共5间房间,在靠房屋西面另外建有车库1间、厕所1间。2011年,北京市朝阳区房管局对该房屋进行产权登记,并颁发朝房权证字第05112号房屋所有权证,确定该房屋所有权人为陈先生。2014年1月,陈先生在山西经营的铁粉选矿厂因为受国家政策影响,销量直线下降,流动资金出现断裂。陈先生以房产作抵押向好友冯先生借款200万元用于缓解资金问题,借款期限为6个月,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登记。2014年2月,陈先生在从山西回北京的途中,由于过度劳累突发心脏病而过世。陈先生过世后一个月,陈先生的选矿厂由于一直没有起色最终破产了。陈小某放弃了继承,陈大某继承了抵押的房产。2014年7月,借款期限到期后,冯先生才得知陈先生去世和选矿厂破产的消息。当冯先生想行使抵押权时发现房产已经被陈大某继承。冯先生找到陈大某交涉抵押事宜时,陈大某告诉冯先生,此房产已经被其抵押给银行了,变卖房产的价款只能按比例清偿了。冯先生认为抵押的房屋被继承了,抵押权就灭失了,于是无奈地接受了此事实。后该房产经过拍卖,卖得价款200万元,冯先生和银行各分得100万元。冯先生剩下的100万元欠款至今仍未得到归还。某日,冯先生在参加朋友婚礼时认识了一位法院的工作人员,闲聊中冯先生说起了自己的遭遇,想让法院的这位朋友给自己支支招。法院的这位朋友了解情况后告诉冯先生,冯先生的抵押权不仅没有灭失,而且冯先生的抵押权是经过登记的,冯先生享有抵押房产变卖款的优先受偿权。冯先生听完后追悔莫及,早知如此,当初就不会和银行平分那200万元了,都是不懂法害的啊,看来以后必须得学习法律了!律师分析: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因此,陈大某虽然继承了抵押的房产,但是冯先生的抵押权不受继承的影响,其对抵押的房产仍享有抵押权。同时,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权已登记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本案中,冯先生的抵押权已登记且登记的顺序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因此,对于拍卖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冯先生应当优先受偿而不是和银行平分。总之,冯先生对房产的抵押权不因房产被继承而丧失,而且冯先生对房产的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冯先生可以向银行要回属于自己的100万,必要时可以采取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温馨提示: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首先用于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清偿范围应当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所以,被继承的财产在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后,其剩余价值才是继承人的财产。可见,虽然抵押人即被继承人死亡,但是抵押权人的抵押效力不受丝毫影响。抵押权的顺序,一般称为顺序权,是指同一财产上有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先顺序的抵押权人,优先于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就只能在先顺序抵押权人受偿之后的抵押物价值余额中得到受偿。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债权的原则,既适用于以登记为抵押权生效要件的不动产抵押,也适用于以登记为抵押权对抗要件的动产抵押,即无论是不动产抵押还是动产抵押,数个抵押权都登记的,都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