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被债务人卖了,不知情的债权人甘心吃了哑巴亏。案例背景。宋先生经营着一家酒店。2014年年初,由于宋先生对酒店的赊账要得不顺利,酒店资金出现了问题,于是宋先生找到好朋友苏先生准备借款10万元来缓解酒店的资金难题,借款期限为6个月。苏先生要求宋先生提供抵押,于是宋先生以特斯拉轿车作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进行了抵押登记。后来,宋先生的一个朋友看中了宋先生已经抵押的特斯拉轿车,并愿意加价购买,于是宋先生在苏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抵押汽车卖给了这位朋友,并将卖车所得的价款投入了酒店经营。还款期限到来后,宋先生的酒店因为经营不善生意萧条,宋先生无力偿还借款。苏先生见宋先生还款无望,于是决定行使抵押权,这时苏先生才发现作为抵押物的轿车已被宋先生擅自卖给了他人。苏先生的心里顿时凉了半截,心想:“真是防不胜防啊!本以为有轿车作抵押,自己的借款就会万无一失,这下好了,轿车没了,借款也不知道什么时候能还了,当初谁知道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啊,唉,自认倒霉吧!”后来,苏先生多次找到宋先生索要欠款,宋先生一直以酒店生意未好转为由拒绝还款。至今,苏先生的欠款仍未得到归还,苏先生也一直在索要欠款的路上。律师分析: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根据上述法条可知,宋先生如果想向他的朋友转让轿车,应当经过苏先生的同意,并将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借款,或者轿车的购买人即宋先生的朋友可以代替宋先生偿还借款。因为宋先生和苏先生已经签订了抵押合同并进行了抵押登记。因此,该抵押权就具有了对抗效力和追及效力。抵押权的物上追及力,主要是指在主债权未得到清偿之前,抵押权所具有的使抵押权人得跟踪抵押财产而行使抵押权的法律效力,其本旨乃在于对抵押权人利益的保护。因此本案中,宋先生对其轿车的转让行为无效,苏先生可以依据自己抵押权的物上追及力追及轿车的所在并对轿车行使抵押权。对于轿车购买人即宋先生朋友的损失,当然应该由宋先生赔偿。温馨提示:抵押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主要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抵押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形式,抵押物并不随着抵押关系的成立而转移占有,抵押物仍然由债务人占有。因此实践中,抵押物被债务人私自出卖的现象比比皆是。债务人私自出卖抵押物的行为使抵押担保债权的功能削弱,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当然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