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的汽车因车祸受损价值降低,抵押人不知还可“补抵”而勉强接受现实。案例背景。赵先生是某机械制造厂的厂长。某日,赵先生的好友王先生找到赵先生,称现在市场上的大蒜销售紧俏,其想趁机囤一批大蒜,等大蒜价格涨一段时间之后再卖从而大赚一笔,但是由于资金缺乏,需要向赵先生借款60万元。赵先生虽然对大蒜的生意不是太懂,但是感觉大蒜的价格的确一直在涨,于是决定借款给王先生赌一把。赵先生为了安全起见,提出让王先生将保时捷轿车抵押给他,王先生同意了。次日,赵先生和王先生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王先生向赵先生借款60万元,以其100万元保时捷轿车作抵押,借款月息0.7%,一年后连本带利还清,如到期未还,则加息0.1%,延期三个月,延期后仍不能归还的,赵先生有权从变卖抵押保时捷轿车价款中受偿。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就该车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协议签订三个月后,王先生开车去山东考察大蒜价格和销售行情,在返回途中,由于车速过快,车辆失控冲出了高速路。幸运的是,王先生并无大碍,但是车辆却几近被摔成了报废。赵先生得知情况后催促王先生还款,王先生却以借款期限未到为由拒绝还款,赵先生无可奈何。一年借款期限到期后,赵先生找到王先生要求其还款时得知,由于大蒜行情波动较大,王先生囤了一批大蒜后大蒜的价格就再也没涨起来过,反而跌了一半,王先生亏得血本无归。王先生抵押给赵先生的车由于车祸后大大贬值,远远不够偿还赵先生的借款。赵先生不甘心。花钱咨询律师该如何要回欠款。听完律师的讲解,赵先生才知道王先生抵押给其的汽车出车祸后自己完全可以要求王先生“补抵”的,结果由于自己法律知识的欠缺,错过了“补抵”的时机。最终,赵先生只得出钱聘请律师帮助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王先生归还欠款。赵先生现在懊恼不已,当初如果懂点法,早知可以“补抵”的话,怎么能落到现在花钱请律师向法院起诉的地步呢!律师分析:抵押人自己所有的汽车可以作为抵押物,对合同进行担保。但汽车作为一种交通工具,需要发挥其功能就要实际使用,其常常因为车祸、自然磨损等原因而使其价值降低。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由此可见,赵先生可以要求王先生恢复抵押物价值或另行提供担保等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的抵押权。同时,该条还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因此,王先生的轿车虽然经历车祸后贬值,但是该轿车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赵先生当然可以就该轿车拍卖价款受偿。温馨提示:在抵押担保中,抵押权人不占有抵押物,抵押物价值的不当减少,将会损害抵押权人的债权的实现。为防止抵押物因抵押人的行为不当减少,法律赋予抵押权人防止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权利。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的价值已经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权人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相应担保遭到拒绝时,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一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提供担保遭到拒绝时,抵押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提前行使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