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未成也被要去了中介费,买房人不懂法白白浪费了金钱。案例背景。2010年10月1日,毕业于营销专业的刘女士来到北京,在一家规模比较小的广告公司营销部从事客户市场开发工作。2013年10月1日,刘女士跳槽至一家规模较大的广告公司,并在公司结识了一个北京本地的男朋友。半年后,两人走进了婚姻的殿堂。由于刘女士的父母都在南方,刘女士想把父母接过来,于是准备在北京买套房给父母住。2014年1月1日,刘女士资金到位后便委托某中介公司帮其物色房源。刘女士和某中介公司约定,若中介公司能促成交易,刘女士将向其支付房屋价格的1%作为中介费。一周后,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刘女士看中了海淀区一处房产。2014年2月1日,在中介公司的协调下,刘女士很快与业主马先生达成了初步协议,购买位于海淀区的某房产。刘女士支付中介公司2万元中介费。然而,就在刘女士准备与业主马先生签订买房合同时,房管局工作人员却告诉刘女士其没有买房资格。原来,刘女士的老公名下已经拥有了两套房,并且其老公是非农业户口,根据北京市的相关购房政策,刘女士不具有在北京的购房资格。无奈,刘女士只得终止了与业主马先生签订合同的程序。当刘女士以自己买房未成为由要求中介公司退还中介费时,中介公司却以自己已经提供了服务,而且是因为刘女士的原因导致的合同没有签订为由拒绝退还中介费。刘女士一想,的确是因为自己没有提前问清政策而没有买到房,只好作罢,放弃了索要中介费。律师分析: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从民法理论角度看,居间合同还可被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负责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则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人。本案中,刘女士作为委托人,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双方签订的就是居间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根据北京市政府的相关购房政策,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刘女士属于北京市户籍居民,而且刘女士的老公名下已经拥有2套住房,因此刘女士不具有在北京购房的资格。但是,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房产经纪公司,其应该对北京市政府的相关购房政策十分了解,并且在与刘女士签订居间服务合同之前负有审查刘女士是否具有购房资格的基本义务。因此,本案中的中介公司不仅没有尽到审查刘女士是否具有购房资格的基本义务,也没有如实告知刘女士在北京购房所需要的条件,结果没有促成合同的成立,导致刘女士买房未果。在这种情况下,刘女士可以不必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中介公司也不得要求其支付报酬。如果在居间活动中,中介公司确实支出了必要费用,其可以要求刘女士支付。温馨提示:居间合同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居间人的活动只有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有效的合同关系才有意义。居间合同具有有偿性,居间人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为当事人提供了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了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其就具有了相应的报酬请求权。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来负担,委托人只需支付报酬即可。但是,若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