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别人卖画,画被高价卖出后,委托人不知多出的费用依法归自己而放弃追要。案例背景。魏先生是一位资深的民间艺术家,爱好收藏古玩、名画。到现在为止,魏先生已经收集了齐白石、徐悲鸿等大家的画多达十多幅。2014年12月3日,魏先生开车和妻子到北京参加一场古画展览会,结果在回家的路上发生了车祸,魏先生妻子受伤严重,一直躺在医院的重症监护室。由于急需用钱交医药费,魏先生决定卖一幅画救急。于是,魏先生找到一家古玩店,委托其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出去。古玩店经过鉴定,认为这幅画价值30万元,并向魏先生表示其可以将画以30万元的价格卖出去,魏先生应向其支付1万元的中介费。由于此画是魏先生花25万元买来的,于是其对30万元的出售价和1万元的中介费予以了认可。一周后,古玩店老板电话告知魏先生,画已经卖出去了,需要魏先生亲自到店里来办理取款手续。第二日,魏先生就到店里办理了取款手续,取回了卖画所得的29万元。没多久,魏先生到朋友家做客,发现自己委托古玩店卖的画居然在朋友家里。问过朋友后魏先生得之,这幅画是朋友花35万元从某古玩店买的。魏先生这才反应过来,原来古玩店是以35万元的价格将画卖出去的。魏先生于是要求古玩店返还自己多卖得的5万元,而古玩店以当初魏先生同意的是30万元为由拒绝归还。魏先生见多次索要后无果,只好放弃了追要。律师分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委托人,接受委托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行纪人。本案中,魏先生委托古玩店卖画,故魏先生为委托人,古玩店为行纪人。此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本条是对行纪人按照委托人指定价格买卖的规定。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是行纪人的一项主要义务。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交易时,应依照委托人的指示。本案中,行纪人古玩店以高于委托人魏先生指定的价格将画卖出,其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但由于双方没有约定,而且双方后续也没有达成补充协议,因此该画多卖得的5万元属于委托人魏先生,魏先生可以依法要求古玩店归还该画多卖得的5万元。温馨提示: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当事人;委托人是委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当事人。其中,行纪人的主要权利有:请求报酬权、介入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提存权(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留置权(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主要义务包括: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妥善保管的义务,委托物处置的义务,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委托人的主要权利有:验收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主要义务包括:及时受领委托物的义务,支付报酬的义务。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八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