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不支付报酬,承揽人不知还有留置权,放弃大好偿债机会。案例背景。2006年3月,某养鸡场与一饲料加工厂商定,饲料加工厂为养鸡场加工饲料,二者签订承揽合同,合同约定养鸡厂为饲料加工厂提供10吨原材料,饲料加工厂将其加工成饲料。合同签订后一月内交付5吨饲料,验货后付款。一个月后,饲料加工厂按照约定将加工好的饲料送至养鸡场,养鸡场的工作人员对这批饲料进行了检验,检验合格之后准备收到仓库中。饲料加工厂的送货人员要求养鸡场对该批饲料的尾款进行结算,但养鸡场的工作人员却表示财务人员不在,自己没有办法支付加工费,饲料厂送货人员要求养鸡场工作人员联系财务人员,但电话始终无法接通。等到将近天黑都没有等到养鸡场的财务人员,无奈饲料已经交到养鸡场手中,只好同意对于这笔款项宽限一段时间,没有结账就返回了。之后,饲料加工厂将剩余饲料加工好之后,送到养鸡场时要求结算全部加工费,但养鸡场又以厂内资金周转不开为由,拒绝支付加工费。同时,养鸡场说明,现在饲料紧缺,要将剩余的饲料留下,加工费以后再行结算。饲料加工厂无奈之下只能将饲料交出,害怕因为自己不交货物被养鸡场抓住把柄而不交饲料加工费,岂料此举却使得饲料加工厂更加难以要回欠款。之后饲料加工厂数次向养鸡场索要欠款无果,这笔账几乎成了坏账。律师分析:案例中的养鸡场没有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饲料厂在两次送货的时候完全可以将饲料扣下,不予送达,要求养鸡场支付加工费之后再进行交货。如果养鸡场不支付货款,饲料厂可以变卖该批饲料,优先对养鸡场所欠自己的债务进行偿还。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本案中,养鸡厂与饲料加工厂在合同中约定验货后付款,因此,当饲料加工厂将第一批饲料交付养鸡厂时,其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并接收后,就应当立即付款。当饲料加工厂将第二批饲料送至养鸡厂时,其依然不支付费用,此时饲料加工厂可以对第二批饲料行使自己的留置权,然后通知养鸡厂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报酬及其他应付费用,否则,饲料加工厂可以处置该批饲料,将所得价款用来支付自己的报酬及其他管理费用。定作人按照承揽合同规定支付报酬是其基本义务,如果定作人不履行该项基本义务,承揽人有权留置完成的工作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然留置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一个是承揽人合法地占有其工作成果。如果承揽人已经将工作成果交与定作人,那么他就失去了对工作成果的留置权,如案例中的饲料加工厂已经将饲料交给了养鸡场,那么他就失去了对这批饲料的留置权。另外一条是,承揽人对工作成果的占有是因为双方之间订立了承揽合同。案例中的饲料即为双方订立承揽合同后的工作成果,可以成为留置权的对象。总的来说,饲料加工厂因为将饲料交给了养鸡场而失去了对饲料的留置权,就是去了优先受偿的权力,但其合法权益还可以以一般债权对养鸡场进行追究。温馨提示:对于定作人未按合同期限支付承揽人报酬的,承揽人依法对其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定作人应依法支付相应报酬。现实中,很少接触法律的承揽人往往不清楚留置权的规定,吃亏受骗没有办法有效地追回欠款,丟失大好的偿债机会。因此承揽人务必要把握好机会,实施留置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第二百六十四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