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使用的材料遭毁损,承揽人称自己无保管义务,定作人没办法自认倒霉。案例背景。冯某的新家装修完毕,为了使家里整体风格和谐一体,冯某逛遍了家具市场也没有找到满意的家具。朋友给他支招,可以自己购置一批木材,然后请家具厂制作符合他心意的家具。冯某很高兴地接受了这个建议,花费了几天在家中设计好桌子的颜色和样式。之后,先去木材厂挑选了符合家中装修风格的木材,再到某家具厂进行商议。家具厂听过冯某的要求之后,觉得可行,于是双方达成一致,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合同中约定,制作家具的材料由冯某提供,家具厂对该批材料进行加工制作。双方在合同中对质量、报酬、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都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好之后,冯某通知木材厂将购买的上好松木板材运到家具厂,履行提供加工材料的义务,并且预付了部分加工费。家具厂收到冯某的木材之后,交代先存放到库房,之后工匠准备妥当再进行加工。但期间,家具厂库房发生了一次火灾,虽然发现后及时扑灭,但库房中存放的部分木材已经被烧毁,其中包括冯某制作家具提供的上好松木板材。家具厂因此不得已停止了加工,通知冯某再行准备材料或者解除承揽合同。冯某得知情况后,赶到家具厂进行协商。冯某认为自已的材料被家具厂烧毁了,家具厂理应进行赔偿。但家具厂却辩解自己只负责加工制作,并没有保管冯某材料的义务,况且木材烧毁并不是家具厂的意愿,水火无情,请冯某理解。家具厂几番辩解,拒不进行赔偿,冯某无奈之下只好自认倒霉,另行购买家具。律师分析:家具厂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其应当依法赔偿因板材焚毁给冯某带来的损失。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冯某与家具厂签订了家具承揽合同,并向其提供了松木板材,此时,该木料即处在家具厂的占有之下,作为承揽方,家具厂就应当选择合理的场地、采用适当的保管方式对其进行妥善保管。但家具厂却因保管不善而使木材被烧毁,所以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揽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提供材料之后,材料即由承揽人占有。如果材料在承揽人的占有之下,承揽人没有履行保管义务的话,此时加工材料就无人负责保管,很容易造成财产损失,使社会财富流失。因此,法律规定承揽人接收材料之后,有义务对材料进行保管。保证材料的质量状况,防止非正常的损耗导致加工出现问题,更要防止材料的毁坏。案例中,家具厂接收冯某的家具后将其存放在库房,因为没有做好安保措施,导致库房起火,完全没有尽到承揽人的保管义务而导致定作人的材料损毁,理应对定作人冯某进行赔偿。另外,在实践中还应当注意到,承揽人负有妥善保管义务的对象不只有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还包括加工好之后的承揽物。从本质上来说,对这些材料进行妥善保管是承揽合同的根本要求,如果不能妥善保管材料以及工作成果,必然不能完成承揽要求,定作人无法得到自己期待的产品。最终导致承揽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温馨提示:承揽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如履行合同期间造成材料损毁,应负相应责任。现实中,某些承揽人因为自己没有尽到保管义务导致材料损毁之后,凭借自身的强势地位,对定作人百般刁难,进行无理的辩解,而定作人往往对于加工承揽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太了解,不清楚承揽人负有保管义务而自认倒霉,这类不懂法的悲剧千万要杜绝。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