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自行将活儿给他人做,定作人不知还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勉强接受。案例背景。某宾馆开业在即,为了统一服务人员的服装,该宾馆找到某服装加工厂,商量服装加工事宜。商定完毕之后,双方签订了承揽合同。合同约定:“宾馆提供原材料,由服装加工厂负责加工制作服装三百件,宾馆方面预付加工费。”合同中也约定了交货时间、地点等基本信息。该宾馆决定服装加工好之后三天即开业,包括开业剪彩仪式等一切都准备好了,为了防止加工厂不能及时完工,宾馆与其再三确认了交货时间,并且一直联系加工厂进行督促。加工厂方面,因为业务十分繁忙,也并没有特别在意宾馆的订单。当宾馆要求交货的期限临近时,加工厂才发觉加工任务还有许多,匆忙之中决定将宾馆加工任务中的一百套服装交给另一个熟识的服装加工厂进行加工,终于在交货日期之前完成了。宾馆收货之时只对个别服装进行了查验,没有发现问题。但在开业的那天,部分细心的员工才发现,服装部分加工方式不同使得服装细节方面有一些不同,这使宾馆的形象在开业之初就出现了瑕疵。宾馆负责人之后找到服装加工厂进行询问,得知情况之后,便要求服装加工厂给个说法。服装加工厂的老板不断狡辩,声称要求制作的服装已经按时完成,制作工艺上的小毛病也不能要求加工厂承担责任,自己制作或者让他人帮忙做是自己的自由。宾馆负责人没有办法,也只能勉强接受。律师分析:上述案例中的服装加工厂是不可以将宾馆的加工承揽工作交给其他加工厂加工的,定作服装的宾馆有权要求服装加工厂承担违约责任,并且赔偿对宾馆造成的损失。服装加工厂既然与宾馆签订了承揽合同,作为承揽人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有义务利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能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服。但是服装加工厂因自身工作繁忙,未经宾馆同意,擅自将其中一百件转给另外一家工厂,违背了双方的约定。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宾馆不但可以与服装加工厂解除承揽合同,还可以要求服装加工厂承担因此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所谓的承揽合同,是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完成定作人要求的任务,定作人接受承揽人的劳动成果并给付报酬的合同,其重要的特征即为满足定作人的要求,并且承揽人必须独立完成承揽工作,不经定作人同意,不得将承揽工作转交给其他人加工制作。之所以做如此规定,是因为承揽合同中承揽工作的特定性。假使定作人所需要的承揽物谁做都可以,那么就不必订立承揽合同,而只需要普通的购买行为即可。因此,承揽合同应当是建立在定作人对承揽人的信任之上的,承揽人必须独立完成承揽工作,不得转交他人完成。然而,随着现在分工越来越明确,有的工作承揽人并不可能完成承揽工作的所有部分,但必须完成承揽工作的主要工作。怎样判断承揽人完成的是否为主要工作呢?主要工作是指对定作人要求的承揽物的质量起到决定性作用的一部分工作。例如,案例中的定制服装的工作,裁剪和缝制是其主要工作,而缝扣子、熨烫等一类属于定制服装的次要工作。案例中服装加工厂将其中一百件承揽工作的全部交给了其他加工厂制作,完全不符合辅助工作的范畴,构成了根本违约,因此承揽工作的服装加工厂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案例中的宾馆负责人,因为不懂得法律规定,任由服装加工厂将承揽工作转交他人而没有追究其违约责任,既是对自己的利益的损害,也是对服装加工厂违约行为的纵容。定作人应当运用法律武器,制止承揽人的错误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温馨提示:承揽人将承揽工作转交给他人,违背诚实信用的民事原则,也违背了承揽工作的初衷,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现实中将承揽工作转包的现象很多,导致定作人对此习以为常,认为是合法的商业习惯,但这并不是正确的。依据法律规定承揽人不得将承揽工作转交他人,定作人一定要明确承揽工作的含义,搞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