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托人疏忽导致代买的东西被盗,委托人以为最终责任将自己承担而未追究。案例背景。付某在一家跨国公司工作,最近公司需要他出国考察一段时间。出发前几天,付某的同事苏某得知付某要出国后,热衷于数码产品的他委托付某从国外帮他购买一台摄像机。由于该摄像机国外价格比国内便宜很多,苏某一直想买但苦于资金不足,所以想趁这次付某出差的机会让其帮忙从国外买回来。付某也比较热心,当场就答应下来,于是苏某将购买摄像机的五千元钱交给了付某,并告知了具体型号以及购买的注意事项,谢过付某后就离开了。付某出国后,在工作之余到了苏某说的数码器材店铺,询问情况之后了解到与苏某所说的一致,便交付现金将摄像机买了下来,返回住处。之后某一天,付某去工作的时候忘记关宿舍的门,工作回来之后发现放在宿舍的摄象机不见了,寻找许久也没能找到,只好报警求助,但也未能找回摄像机。回国日期马上就到了,付某只好放弃寻找摄像机,办理回国的一些手续。付某顺利回国后,找到同事苏某,向其表示摄像机买了之后丢了,并说明了所有的情况,向苏某道歉。之后,苏某很是纠结,涉及钱款的问题自己该如何解决呢,该不该向付某要回自己的五千元呢,思虑良久之后的苏某放弃了向付某要回钱款的念头,他认为付某已经帮自己购买了摄像机,完成了自己的委托,摄像机之后丢失不是付某的意愿,也不应该追究付某的责任。况且同事之间因为这个原因导致不愉快,也很不好。最终,苏某没有再向付某追究责任。律师分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条款规定,苏某是有权利向付某要回其委托购买摄像机的五千元钱的,但其自愿放弃其权利也是可以的。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付某接受苏某的委托,为其购买了一台摄像机,就负有妥善保管并如约把摄像机交给苏某的义务。而正常情况下,只要加以注意,就不会发生摄像机被盗的情况,而付某却因为疏忽大意忘记关门导致摄像机被盗,因此可以认定付某在摄像机被盗一事中有重大过失,应当赔偿因此给苏某造成的损失。委托合同分为有偿委托合同和无偿委托合同。在有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如果在委托活动中有过错,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失,受托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无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一般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负有赔偿责任。这里的重大过失指的是受托人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导致的过错,该过错是一般人都能注意到并且避免的。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考虑到无偿委托的性质不同,对受托人进行的特殊保护。现实中无偿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往往出于帮忙的意愿,而仅仅因为一般的过错就要求受托人尽赔偿责任有违和谐社会的要求,与道德上也不相符。因此作如是规定,以保护受托人的利益。但案例中的付某忘记锁门造成摄像机丢失,于情于理都属于自己的严重过失,应当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苏某有权利因为付某的严重过失行为追究其责任,要回自己购买摄像机的钱。温馨提示:受托人在接受委托人金钱等财物的情况下履行合同,有义务保证财产安全,委托人的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委托人可以在受托人存在严重过失导致委托人损失的情况下,向受托人请求赔偿。现实中人们往往碍于情面,不向受托人追究,但也有很多委托人是在不清楚受托人责任的情况下,放弃了要回赔偿的权利。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