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没有约定报酬,事后委托人称未约定视为没约定,受托人不懂法糊涂接受。案例背景。王某购置的新家装修好之后还要买一些家具,其朋友郝某在此方面比较在行,于是王某便委托郝某帮其购置一套家具。郝某觉得朋友之间也不好与其约定委托报酬,商量好王某的具体要求之后,郝某开始联系各个厂家并看货,为王某忙了好一阵,也为此花费了自己的一些钱财,最终为王某购置了一套美观实用的家具。郝某向王某交付这套家具的时候,王某询问了家具价钱,并对郝某表示了感谢,就没有了下文。郝某很尴尬,想到自己为其购置家具不但付出了辛苦,还花费了金钱,不得以向王某询问自己的报酬问题。王某这时却变了脸,说二人之间并没有事前约定报酬,属于无偿委托,不需要给郝某报酬,还说朋友之间提这些太过分了。一番理论之后,郝某无奈离开,也没有拿到自己应得的报酬,内心十分生气、难过。无奈郝某觉得王某说的无偿委托等法律词语比较专业,法律应该就是那样规定的,即使用法律途径解决也不能要回自己的报酬,所有的损失只能自已承受了。律师分析:郝某可以向王某要求支付报酬,并且要求王某支付自己为其购买家具支出的费用和利息,这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合同分为有偿的委托合同和无偿的委托合同。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应当在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向受托人支付报酬。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无须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如果王某与郝某之间的约定属于无偿委托,那么王某确实无须向郝某支付报酬。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委托合同一般都约定报酬,就算是没有约定报酬的,根据人们习惯的做法以及委托事务的具体情况,我们都应做不同的理解。另外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委托人不但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而且当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了必要的费用时,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委托人仍然应当支付报酬,如在上述案例中的郝某与王某,二人虽是朋友,但人们一般委托别人帮忙购买家具等物品时都会给予对方一些好处,郝某在为王某挑选家具时也付出了很多辛苦和金钱,情理之中王某应当支付给郝某一定的报酬。所以,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王某是应当支付报酬的,郝某可以向其索要报酬。另外,法律规定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王某还应当支付郝某为其购买家具垫付的费用以及利息。法律规定不能只看其表面意思,究其根本是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利益。郝某正是不懂法律规定真正的内涵,而误以为自己的权益不受法律保护,糊涂地接受了王某的意思,白白承受辛苦和委屈。温馨提示:法律依法保护受托人在没有委托合同约定报酬下的合法利益,这是出于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受托人不必害怕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现实中常有类似郝某这样的受托人,受苦受累还倒贴钱,因为不懂法律规定,吃了亏却只能糊涂接受。受托人应当熟悉相关的法律,才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