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不知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而继续加工遭受不必要损失。案例背景。某年5月10日,毕业后即将工作的马某准备为自己制作一套西装,于是到某裁缝店进行咨询,了解之后在裁缝店里购买了布料并且量了西装尺寸后,马某与该裁缝店约定5月25日来店取衣服,取衣服时交布料款及制作费,商定完毕之后马某就离开了。5月15日的时候,马某逛街看中了另外一套西装,更加好看也更适合自己。于是打电话通知裁缝店,取消定作西服。但裁缝店为了留住这笔订单,向马某表示已经开始制作了,拒绝取消订单。双方没有达成一致,马某生气地挂断电话,打算不再理会该裁缝店。而裁缝店其实才刚刚开始加工制作西服。25日的时候,裁缝店打电话通知马某去店里取西服,并缴纳剩下的款项,但马某表示自已已经通知过裁缝店停止加工,不会再去接收西服并付款。裁缝店老板十分气愤,但此时此刻自己是被动的一方,实在没办法强制马某缴纳费用。该店老板本想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但后来和一位律师朋友谈起此事,他的律师朋友告诉他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也就是说马某要求他停止加工制作是合理的,但之前加工制作的损失马某应当承担,而通知停止之后他继续加工造成的损失,就必须自已承担了。该裁缝店老板这才明白有关法律规定,顿时叫苦不迭,但只能自食苦果。律师分析: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定作人马某可以通知裁缝店停止制作服装,但应该支付裁缝店为制作服装所耗费的布料费用及部分加工费用。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在加工承揽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给承揽人带来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马某与裁缝店对制作服装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加工承揽合同就已经生效。当5天后马某通知裁缝店停止制作时,由于裁缝店还没有开始裁剪制作西服,告知停止之前的阶段并没有造成损失,因此马某无须赔偿。同时由于合同即已解除,马某可以不再收取服装,也无须支付费用。法律之所以赋予定作人随时解除承揽合同的权利,是因为一般来说,在实践中一个定作人只会与一个承揽人签订合同,而一个承揽人可能与众多定作人签订合同,赋予定作人随时解除承揽合同的权利不会对承揽人的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而如果赋予承揽人随时解除的权利就不同了。所以,我国法律赋予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的权利,对定作人进行特殊的保护,以体现法律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体现法律的公平。但对定作人的保护并不是无限制的,法律也平等地保护承揽人的权利,定作人虽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承揽人如果因为解除合同受到了损失,就可以要求定作人赔偿其损失。裁缝店老板正是因为不懂法律规定,也没有足够的善良之心,如果他及时停止加工,就不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应当由自己承担。温馨提示:定作人在中途告知承揽人终止合同,对于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但只包括必要的损失。如果定作人通知承揽人停止后,承揽人仍不停止制作,其后造成的损失定作人无须赔偿。现实中有很多承揽人不懂该规定的情况,为了自己的利益强制加工迫使定作人不能解除合同的情况是不合道德更是不合法的,其造成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