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人故意拖延支付保管费,谁料保管人还能依法留置保管物。案例背景。苏某从大学毕业,通过几年的打拼,终于攒钱买了一辆心爱的车,平时对其是呵护有加,关爱备至。由于接到公司通知,自己即将赴国外进行为期三年的考察学习,在这期间自己的新车需要进行定期的维护与保养,思虑再三后,苏某决定将自己的爱车交给好朋友赵某保管,并向赵某保证自己回来后会支付赵某30000元的保管与养护费用,再三叮嘱赵某相关注意事项后,苏某便随同公司领导出国考察了。三年过后,苏某刚从国外考察归来,便急不可待地去赵某家看自己的爱车,经过赵某的悉心保养,苏某的爱车果然还是完好如初。在对赵某表达完感谢后,苏某却只字未提保管费用的事情,并表示等自己安顿好后,就来取车。在其后几天,赵某多次向苏某提及保管费用的事情,苏某觉得作为多年的老朋友,赵某就帮了自己一点忙,就想方设法索要回报。自己又不是不给,赵某多次当众提及此事摆明了是不信任自己,让自己在同事面前太没有面子,所以自己决定就是拖着他,让他也尝点苦头。谁知,苏某去赵某家取车时,赵某表示苏某拒不支付保管费用,自己依法享有留置权,除非苏某支付保管费用,否则别想取走车。如果苏某还不支付费用的话,赵某表示就依法申请法院将苏某的车进行拍卖,虽然只是30000块钱,但是自己为了维护苏某的车付出的努力得不到尊重,自己不能吃这个亏。苏某认为赵某因为30000块钱而小题大做,居然胆敢扣押自己的车,还扬言要拍卖,自已坚决不支付当初应允的保管费,谅赵某也不敢对自己的车怎么样。不料,三天之后,赵某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苏某的车进行拍卖,所得价款除用于支付自己的保管费用外,其余的均按原数归还给苏某,苏某这才明白赵某的留置权是合理、合法的,自己的爱车就因为自己的一时的意气之争,就被拍卖了,自己对因不懂法而造成的恶劣后果悔不当初。律师分析:为了防止被保管人恶意拖欠保管人的相关保管费用,使得保管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我国法律特别赋予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设定这样的制度来维护保管人的合法利益。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条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通过比照法律规定,不难发现,本案中正是由于苏某的不懂法导致其在保管期届满后拒不支付相关费用,并且在赵某告知享有留置权后仍然有恃无恐,最终伤害了自己。仔细分析案件可知,苏某与赵某是基于信任以及有偿报酬而形成了保管合同,在三年之中,赵某尽到了一个合格保管人的义务,通过自己的努力保管养护苏某的爱车,但是在苏某归来后,不但不按时支付约定的保管费用,而且还因为自己本来不必要的意气之争而故意拖延支付。在这种情况下,赵某便对保管的车依法获得留置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苏某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法律通过这样一种设定来保护保管人即赵某的权利,其目的不但在于保护保管人的利益,也是在督促寄存人尽快支付保管费用。在多次催要无果后,赵某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利,申请了对苏某名下的车进行拍卖,依法获得了自己应得的保管费用。而苏某故意拖延支付的做法实在是不可取,不仅使自己的财产权遭受损害,还葬送了与赵某多年的友谊,究其根本原因,无疑是因其不懂法,最后为此付出了昂贵的代价。温馨提示:作为被保管人,应该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支付保管人约定的保管费用,这既是一种合约行为,也是对保管人工作的一种尊重。法律便专门赋予了保管人以留置权,用来解决现实中恶意拖延或者拒不支付保管费用的情况。无论我们在现实生活中是保管人还是被保管人,都不要妄想用一些不正当的方法来获利,因为最终都是要得到法律的惩戒并为此付出代价的。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条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