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交由酒店无偿保管的物品丢失,酒店坚持是无偿保管不予赔偿,旅客只好默认。案例背景。随着新春佳节的临近,范女士决定不再像以往那样,待在家里陪着亲朋好友。她想用自己的年终奖金带着父母去海南旅游,过一个别样的新年。范女士提前在网上对当地的十几家宾馆进行了查询,在综合分析了酒店硬件设施、客人评价后,决定要入住当地一家大型连锁酒店。在春节长假第一天,范女士偕同父母飞赴海南,并于晚间正式办理了入住手续。第二天,应父母要求,早上要陪着父母去海上看日出,而自已随身携带着手提包十分不便,便将自己的手提包交由大堂服务台寄存,在清点了自己的物品后就办理了寄存手续,自己仅带了手机和一些零钱便出发了。欣赏完日出后,范女士连同父母回到酒店用早餐,在向服务台领取自己的手提包时,却发现自己的包被他人误领了。为此范女士十分着急,因为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卡和现金全都在里面,没有了这些自已剩下的假期将无法度过。在接下来的几天里,范女士无心游玩,通过自己所能想到的各种方法进行寻找,但是在假期结束时,自己的手提包仍然没有被寻回。范女士认为是酒店没有尽到良好的保管义务,致使自己的手提包丢失,所以要求酒店承担责任,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但是酒店方面解释自己只是无偿替范女士看管,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仅仅是出于好心,所以对于物品的丢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范女士考虑到自己的确并没有支付任何的费用,所以自己也不能对对方作任何的要求,要怪就怪自己嫌麻烦没有将包时刻带在身边,才发生这样的事情。所以范女士最终选择了沉默,自认倒霉,好好的一个假期就这么毁了。在回到家后,范女士的朋友了解了这件事的始末,告诉范女士虽然酒店是无偿保管,但是我国法律对此有专门的规定,正是因为酒店的过失导致了财物的丢失,酒店是应该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的。范女士听后,真是十分后悔自己不了解法律的规定,没有及时进行维权,本该有的赔偿自己却没有得到。律师分析:无偿也就是被保管人不需要支付任何的代价,而是基于信任将自己的物品交由其进行保管。对于保管人而言,自己是出于一种好心才会对物品进行保管,而不需要对方支付任何的代价,简言之,这是一种好心人行为。但是当保管的物品损坏或者是丢失时,是否可以要求“好心”的保管人进行赔偿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无偿保管中,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保管人不能证明自己无重大过失,还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保管人有无重大过失是决定赔偿与否的关键要素。尽管是出于善意而进行的无偿保管,但是在物品发生移转后,双方事实上形成了保管的民事关系。保管人就有义务保护物品不受损坏,而一旦因为自己的重大过失造成了损失,就要为自己的重大过失承担相应的后果。而假如保管人能证明自己并不存在重大过失,那么他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法律出于保管人无偿角度的考虑,是为保护保管人的善意行为。本案中,范女士入住酒店并且将自己的手提包交由酒店服务台保管,在清点完物品并且履行相关手续后,双方的保管合同即已生效,虽然是一种无偿保管,但是酒店也应该妥善保管好被保管人的物品。范女士的包被人领走,这是由于酒店在看管过程中没有注意而造成的。在鉴于酒店负有重大的过失的前提下,尽管酒店是无偿保管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范女士可通过协商或者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自己应得的赔偿。温馨提示:虽然是作为无偿保管人,但是既然被保管人基于他的信任而将自己的物品交由保管人进行保管,那么保管人就不应当辜负这种信任,应尽到自己妥善保管的义务。因为是无偿保管,法律为了区别于有偿保管,保护保管人的权益,所以对于保管人不负重大过失的情况进行了豁免,这样做是出于在保管过程中保管人不能获利的情况考虑的,因此保管人也就不需要承担不是因为自己过失产生的赔偿。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已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