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没有及时救助患病乘客致其死亡,乘客家属却不知可找客运公司赔偿。案例背景。九月,莘莘学子经过一个漫长的假期,马上就要收拾行李准备开学了。余某的女儿今年考上了北京的大学,全家人高兴之余就商量着送女儿上学,顺便到北京逛逛。2013年9月2日,余某和妻子徐某陪女儿坐上了云南省某长途客运有限公司发往北京的长途汽车,该车全程连续行驶时间为38个小时。车行至四川省攀枝花市地界的高速公路时,余某突然出现各种身体不适现象,只见他坐立不稳,头冒虚汗,呕吐抽搐,还多次呻吟,喊叫停车。妻子徐某看到丈夫这个样子,非常担心,就哀求司机停车或者把丈夫送到最近的医院治疗。但是,司机却以高速公路上不能停车,附近也没有什么医院为由加以拒绝。该车的乘务员看到余某的症状,认为他只是属于普通的乘车不适反应,便没做其他询问和处置。当车行至河北省地界时,余某已经虚弱得说不出话来。妻子看到渐渐虚弱的丈夫,再次要求司机把丈夫送到附近的医院。可司机却说,他对河北不熟,马上就到北京了,让他们到北京的大医院看看吧。车没有停,继续驶向目的地,乘务员也没有做出任何询问或者救助措施。到达北京时,余某已经昏迷,这时司机和乘务员才意识到事态严重,慌忙将余某送到医院抢救。但是,为时已晚,余某因失去最佳治疗时机,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是一家人高高兴兴送女儿开学,没想到丈夫却客死他乡。徐某不敢相信这是真的,觉得这就是自己的一个噩梦。余某的女儿目睹了父亲的离开,伤心过度,无心继续上学。特别是想到以后母亲要独自负担自己的学费和生活费,她就不想读书了。母女俩返回家乡,镇上的人都非常同情她们的遭遇,建议她们去找客运公司,要求其赔偿,可母女俩不这样认为。她们觉得司乘人员没有及时救助的行为仅是不道德的,并没有触犯法律,何况是司乘人员的过错,不能找客运公司赔偿啊!律师分析:本案是关于承运方对患病的乘客未及时送往医院救治造成乘客死亡的,是否要承担责任的问题分析。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对患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有救助义务。本案中,当余某突发疾病时,司乘人员应当将其紧急送往就近的医院救治,或者采取其他救助措施。但是,司乘人员却没有履行救助义务,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而是继续开车前行,从而耽误了余某治疗的最佳时机并最终导致了余某的死亡。因此,客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客运合同成立后,长途汽车的司乘人员便有义务保障所有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案例中,余某与长途汽车公司之间的客运合同有效成立,余某却因司乘人员没有及时救助,失去最佳治疗时机而死亡。因此,长途客运公司违反了《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总之,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对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尽力采取措施加以救助。如果未尽到此救助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例中,徐某母女俩因为不懂法,不知道可以找客运公司赔偿,在失去亲人的痛苦中艰难度日,不禁让人痛心。温馨提示:在这里提醒广大司乘人员,对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尽力救助,既是承运人应承担的道德义务,也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如果不进行及时救助,不仅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也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广大乘客在乘运过程中,也要注意应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在自已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之后,还不知道去维权!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三百零一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