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客车变更线路而要求旅客增加票款,旅客虽不满但不得不掏钱。案例背景。张某是家中独子,为了就近照顾父母就报考了本市的大学,毕业后留在本市工作,其父母仍居住在农村,照看家中的耕地。张某参加工作后,一心扑在事业上,想多攒一些钱买一套大房子,好将父母接到身边来照顾。因此,张某很少回家看望父母,但是每天都会给父母打电话。过几天就是张某母亲的生日,张某从电话中听出了父母希望他能回家给母亲过生日的急切心情。张某就在母亲生日的前两天向公司请了假。张某怀揣着精心为母亲挑选的生日礼物来到长途客运站坐车,他在售票处购买了直通村口的客运班车车票。车辆到站后,张某持车票上车。客车到点后准时发车驶离汽车站,可就在客车行驶了20分钟后,遇到了大规模堵车,司机只好将车停下来等待。等待了15分钟后,前方车辆一点都没有移动,还是停留在原地。司机看到前面足足堵了1000多米,遂下车到前方查看情况。10分钟后,司机返回车内,告诉乘客前面发生了事故,交通警察正在处理,如果继续等待的话要等两个多小时,为了节省大家的时间,司机决定绕道而行,并询问乘客的意见,乘客们都表示同意绕道行驶。司机又说绕道走就会多走半个小时的车程,这多出来的车程就需要乘客们另补费用,每人再交2元钱。张某想自己已经买了车票,司机就有义务将自已送到站点,这中途发生堵车的情况也不是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为什么要让自己补钱啊。但是为了能早点回家看望父母,张某还是不情愿地补交了2元车费。有的乘客不想交,司机说不交钱就等着,谁也走不了。乘客们没有办法就都交了2元钱。司机在确认每位乘客都交了钱后,就启动客车绕道行驶,客车绕行半小时后回到既定路线行驶。律师分析:张某在客运站购买了车票,车票是承运人与旅客之间订立运输合同的凭证,同时车票上也对合同的很多内容做了记载,如运输时间、运输的班次、起始站、下车站等。旅客购买了车票后,旅客运输合同也就成立。承运人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和班次对旅客履行客运义务,而且《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也规定了——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也就是说在没有遇到突发情况时,不允许司机私自变更运输线路。而在本案中,司机原按既定路线行驶,但是路遇堵车,经过实际查看、问询,得之堵车可能要持续两个多小时。司机将该情况告知乘客后,在征得乘客的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变更路线行驶,此情况就属于正当理由变更行驶路线。但是在司机在客运站已经收取乘客车票的情况下,加收车费的行为就是不合理的。乘客购买车票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车次乘车,双方的客运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客运公司所属的客车就有义务将乘客送至车票上记载的地点。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由此可见,客运公司是不能再因其他突发状况另外收取费用的。温馨提示:在此提醒大家的是,遇到张某这样的情况,可以在当时拒绝司机的无理要求,如果受到司机要挟说不给钱就不开车,可以先给钱缓解一下局面,而事后要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举报、投诉,以维护自身权益。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第四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