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票乘车发生交通意外后,不知还可向车主索赔,而自担医药费。案例背景。村民张某搭乘同村朱某的小客车进县城办事,途中这辆小客车与一辆私家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鉴定,朱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事故造成小客车上多名乘客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其中张某受伤最为严重,左腿大腿骨折。经过多次治疗,共计花费医药费用等2万余元。张某上有年老体弱的父母,下有正在上大学的孩子,夫妻二人仅仅依靠务农维持一家人的生计,孩子上大学的学费一部分是向亲友借来的,家庭经济状况本来就不富裕。加之,张某遇到车祸,花费了2万余元的医药费用,并且张某因为受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不能从事重劳务,家庭生活的重担全部落在了张某妻子一人身上,经济状况更是雪上加霜。鉴于医药费用带来的沉重的经济压力,张某想到可以向朱某索赔。但是,又想到其与朱某平时关系较好,朱某并没有让自己买票,自己属于免费乘车。所以,向朱某索赔不符合情理,法律上也不会支持自己的主张。张某只得自认倒霉,自已承担所有的医药费用了。在之后一次市人民法院组织的“送法下乡”活动中,张某了解到原来法律上对这一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即使张某属于免费搭车,但受到伤害的,也可以要求朱某承担赔偿责任。律师分析:本案是关于旅客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旅客运输中承运人最大的义务就在于保障旅客在运输途中的安全。所以,除了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伤亡之外,无论有偿或者无偿搭载乘客,造成伤亡的,承运人都得赔偿。本案中,张某乘上朱某的车,就与朱某之间形成了一种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所以,尽管旅客张某是免费搭车,承运人朱某都有将其安全送达目的地的法定义务,对于发生交通事故给张某造成的伤害都得依法赔偿。法律为什么会规定无论有偿或者无偿搭载乘客、无论承运人对旅客的伤亡是否存在过错,承运人均需要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这是由于国家对旅客运输行为的严格管理以及国家对旅客的严加保护。在整个旅客运输活动中,旅客所受到的大多数损害,一般都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有关,或者由承运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直接造成,或者由承运人未尽到管理义务而间接造成。甚至在有些情况下,并不是承运人违约或者侵权造成旅客伤害,承运人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旅客运输中,强调对旅客人身生命的特别保护,可以有效地保护旅客的人身安全,促使承运人采取各种措施以保护旅客的安全。当然,法律在对旅客实行严格保护的同时,也对承运人予以充分的保护,体现在法律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情况。旅客的伤亡是由于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旅客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旅客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承运人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而旅客如果只有一般过失,承运人仍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旅客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需要由承运人来进行举证。温馨提示:日常生活中看似合乎情理的事情,在法律上并不一定会得到支持。日常生活认知毕竟只是感性的,法律才是理性的,也是最可靠的。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最好的以及最有效的手段就是法律。否则,就会像本案中的张某一样,只看到了情理,却承担了本不属于自己承担的后果。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