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以为利息能无限制约定,过高利息的约定却实际换来零利息。案例背景。甲的女儿患有脊髓灰质炎,经过长期治疗,甲的家庭经济状况已经十分困难,但是仍需要后续治疗费用10万元。甲已经无力支付,于是找到乙,向乙借款10万元。乙同意借钱给甲,但是要求甲支付借款利息。甲乙二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写明:甲向乙借款10万元,同时甲需要支付10%的利息,三年以后甲向乙归还本息共计13万元。三年期限届满后,乙要求甲归还本息共计13万元。虽然甲的经济状况有所好转,但是由于借款数额较大,不足以归还全部本息,所以请求乙宽限一年,乙同意。一年后,乙再次要求甲归还本息共计14万元。甲以钱全部用于经营自己的餐馆为由,再次请求乙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乙明确拒绝了甲的请求。次日,乙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归还价款,本息合计14万元。某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四年前,甲确实曾向乙借款10万元,至今尚未归还。关于利率,甲乙二人约定为10%,但是当地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为1.8%,远超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所以不符合法律规定。某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于甲乙二人关于利率的约定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即视为不支付利息。甲仅需自判决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乙归还借款10万元。律师分析:本案是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利息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本案中,乙要求甲支付10%的利息,显然高于当地银行同类贷款利率1.8%的四倍,违法了国家法律的规定。这一约定即无效,可以认为甲乙二人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即视为不支付利息。当前,在我国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时,借款人都需要根据借款的期限等情况,向其支付利息,而且金融机构借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但是,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于利息可以双方约定,这充分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原则,最大限度地保障交易的自由。对于贷款人而言,如果借款人是他的亲密好友,他们之间完全可以约定不支付利息或者支付非常少的利息;如果借款人只是一位素不相识的人,他们之间约定比较高的利息,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这也没有问题。那么,既然倡导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原则,为什么法律还要作出一个“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呢?原因就在于防止贷款人高利放贷。高利贷社会危害性较大,不仅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放眼全球,更是被不少国家的法律所禁止。案例中,乙以为利息能无限制约定,过高利息的约定却实际换来零利息,正是因不懂法自尝了苦果。温馨提示:法律坚持和保护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原则,但是自由并不是不受限制的,意思自治还须在法律的限度之内。自由是相对的,绝对的自由反而带来不自由。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