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以为“借款用途”只是个形式,未按用途用钱遭遇停贷。案例背景。多年来,冯某一直经营着一家酒店。近期,冯某酒店所在地的市政府重点开发附近几个景区。冯某的酒店生意也越来越好。为了扩大规模,冯某以酒店1/3的资产作抵押向某银行申请了贷款。某银行在经过相关审查后,双方很快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某银行分五次向冯某提供贷款,每次200万元,共计1000万元人民币,两年后冯某返还本息,并注明该笔贷款只能用于酒店建设。后来,冯某在一次朋友的聚会中认识了做房地产生意的陈某,据陈某介绍,其在短短的十年时间内获得了巨大的利润,并且向冯某介绍了房地产行业的美好前景,建议冯某投资房地产行业,表示可以向冯某提供帮助。冯某在陈某的建议下决定投资房地产行业。由于资金上的短缺,冯某决定将用于酒店建设的贷款用来做房地产生意。冯某在得到某银行第二笔贷款后,将其用于投资房地产,酒店的扩建项目暂停。在某银行向冯某发放第三笔贷款前,得知冯某将第二笔贷款用于投资房地产生意。于是,某银行向冯某发出通知,称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为酒店建设,而冯某将第二笔贷款用于投资房地产生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冯某需改正,否则,某银行将停止对冯某的贷款。冯某在收到通知后向某银行保证将贷款用于酒店建设。于是,某银行决定继续对冯某贷款。但是,冯某在收到第三笔贷款后仍将其用于投资房地产。某银行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决定停止对冯某的后两笔贷款。由于没有银行的贷款,冯某的房地产生意不能继续,酒店的扩建项目也不能进行。结果造成“两败俱伤”。冯某因为不懂法,只能自食其果。律师分析:本案是关于借款用途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用途是借款人使用借款的目的。借款用途是借款合同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特别是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情况下,借款用途更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条款,借款人不得擅自变更借款用途。具体到本案中,冯某只能将贷款用于酒店的扩建,即使房地产利润再高,也不能擅自变更借款用途,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借款用途之所以是借款合同中的主要内容,是因为借款用途与借款人能否按期偿还借款有着密切的关系。如果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就会使原先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预期的收益变得不确定,从而加大贷款人的借款风险,甚至导致借款难以收回。当贷款人为金融机构时,有些借款的发放是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信贷政策或产业政策。这样,借款用途和国家的经济政策就会产生直接的关系。所以,如果借款人不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会导致资金的使用不符合国家的政策。关于“借款用途”的规定,不仅仅限于《合同法》,在我国其他的法律、法规中也有所规定。例如,《商业银行法》中规定贷款人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当借款合同对借款用途作出了明确的约定时,借款人也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因为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也会给自然人贷款人造成损害。所以,借款人因改变借款用途对贷款人造成损害的,贷款人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借款合同对“借款用途”的限定,仅仅是一种对所有权的限制,并不会因此影响借款人对所借钱款拥有的所有权。温馨提示: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或那样的规定,必定有其深层次的法理。法律是严谨的,判断法律上的是非对错不能仅凭感性和直觉。所以,违约甚至违法往往就是在不经意之间。我们要学好法律,遇到法律上的问题考虑多一点,严肃一点,得到的结果也许就是另外一个了。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