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财产被淹,赠与人不懂法花高价重新置办了赠与物。案例背景。刘某某作为一名应届大学毕业生,经过对市场的充分考察,决定在某大学附近开一间网吧。其网吧在筹备阶段,需要大量电脑。恰巧某企业有一批旧电脑意欲出售,但是因为配置较低一直没有转手卖出。刘某某主动联系该企业表示自己作为创业大学生资金有限,但是确实诚心购买,希望取得价格上的优惠。该企业总经理齐某了解了这一情况后,认为年轻人创业艰难,有创业心并敢于大胆实践实属难得,于是决定作为鼓励将这批电脑免费送给刘某某,刘某某欣然接受。当即该企业便与刘某某签订了赠与合同,合同约定:某企业无偿赠与刘某某一批电脑,供刘某某经营网吧之用。合同签订后5日,刘某某到某企业仓库提取电脑。赠与合同签订的当天晚上,天气大变,狂风暴雨,雷电交加。存放电脑的小仓库未能经受住狂风暴雨的冲击而造成垮塌,旧电脑也全部损坏。合同约定的日期逐渐临近,而电脑全部损坏,某企业不能履行该合同了。该企业总经理齐某认为如果不交付电脑给刘某某,即未履行合同义务,就会构成违约,还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并且会影响企业的信誉。于是,该企业花费了15000元在一旧电脑回收商处购置了一批与赠与合同约定的相同的电脑。合同签订5日后,刘某某前来提取电脑,某企业将这批特意新购置的电脑交给了刘某某。几个月后,齐某在一次聚会上碰上了自己的老同学王某,王某是一名律师。齐某和王某聊天的时候就把自己遇到的事情告诉了王某,王某一听就对齐某说:“你当初真不应该再花费15000元购买一批旧电脑啊,我国法律规定,如果赠与物在交付之前有损坏而只要不是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的,赠与人无须再继续履行合同。”齐某一听,感到非常后悔。律师分析:本案是关于赠与合同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个人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却无意接受该赠与,赠与合同也不能成立。所以,无论赠与合同是以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订立的,也无论赠与物是否交付,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成立,也就是说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对于在交付赠与物前,赠与物有毁损、灭失的,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意味着赠与物毁灭的结果只要不是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的,赠与人就没有责任,赠与合同也就不需要再继续履行。本案中,某企业决定将旧电脑赠与刘某某,刘某某表示欣然接受,并且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在交付电脑前,电脑因自然原因而毁坏,不是该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的,该企业并无法定或约定的责任,所以该企业无须继续履行该赠与合同。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在赠与关系中赠与人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取得赠与的财产的同时并不需要向赠与人偿付相应的代价,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所以,出于平衡赠与关系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考虑,赠与人的注意义务也就处于较低的限度。如果像要求买卖合同等有偿合同当事人那样要求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不免显得对赠与人要求过高,造成过于保护受赠人的不公平局面。同时,我们还需要注意,《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表明,在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赠与物毁损或者灭失,而致使赠与不能履行时,免除的是赠与人交付赠与物的义务。但是如果因为赠与人没有履行赠与义务而给受赠人带来了其他的损失,赠与人不能免除对这一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温馨提示:由于赠与的无偿性、单务性,法律关于赠与的规定主要在于保护赠与人的正当利益。这样规定的目的当然是维护公平。公平正义永远是法律的主旋律。如果不懂法,像本案中某企业一样,赠与似乎并不是一件两厢情愿的事了,甚至损害了赠与人的正当利益。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