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买卖事先没有说明试用费,试用后遭卖家要钱,试用人不懂法无奈付款。案例背景。2014年6月的一天,李某在和老公逛街的时候发现商场正在举行“感恩回馈客户的大型爱心活动”。活动规定,凡在商场购买五千元以上的电器类商品或保健仪器的,均可享受一周的试用期,在一周内,如未出现相关质量问题的,再来缴纳全款;如出现任何问题,买方可要求退货,无须承担任何费用。李某想到老父亲快过生日了,又觉得这个活动很实惠,经过再三挑选,相中了一台价值一万元的按摩椅,决定送给父亲作为生日礼物。按摩椅运回家,李某的父亲很是高兴,立马就催促李某安装,兴致勃勃地用了起来。在一周内的使用中,前三天按摩椅效果很好,李某的父亲很满意。但是,第四天开始,按摩椅的振动频率时快时慢,效果明显不好了。李某就和父亲商量:“爸爸,这个按摩椅现在有问题,咱们别买了。我再给你挑选别的生日礼物,好吗?”李某的父亲听了说:“质量这么差,赶快给他退回去。那么大个商场还把质量这么差的东西拿出来卖!”一周后,商场客服打电话询问:“李女士,你好!您在我们商场购买的按摩椅一周试用期已到,请问您还满意吗?如果满意的话请支付全额价款。”李某听到商场催促自己付款,连忙说道:“按摩椅拿回来后,前三天按摩椅的试用效果确实不错。但是从第四天开始,按摩椅的振动频率时快时慢,效果明显就不好了。我不想买了,这也不便宜。”商场的客服听完李某的陈述后说:“好的,李女士,那请您尽快把按摩椅给我们送回商场,我们会有专门的工作人员接待您。”李某连声答应。李某挂断电话后,就风风火火地催促老公快点把按摩椅送回商场去。就这样,李某和老公当天就把按摩椅送回了商场,商场的工作人员果然在等着李某。等到李某把按摩椅交给商场的工作人员后,商场工作人员对李某说:“李女士,我们的销售经理请你去他的办公室办理一下交接手续。”李某和老公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来到了商场的销售经理的办公室。销售经理热情地招待了李某两口子,在给他们倒了一杯水后,开口道:“李女士,由于您试用了一个星期的按摩椅,您需要支付一周的按摩椅试用的费用。”李某一听傻了眼,说道:“我当时试用的时候,你们的活动规则里并没有说试用需要支付试用费啊!”销售经理说:“李女士,您把按摩椅拿回家试用了一个星期,现在又不买了,一周内已经对按摩椅造成了一定磨损,您需要为此支付一定的费用。”李某的老公还想据理力争,但李某不想把事情闹大,就急忙拦住了老公,把试用费交给了商场。事后,李某和同学说起此事的时候,同学说:“你怎么能把试用费给了他们呢?在试用买卖中如果没有明确约定试用费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支付试用费。”李某一听,委屈地说:“我不知道,以后再也不能这么干了!”律师分析::本案中,李某在对按摩椅试用的一周内,按摩椅质量出现了问题,李某决定放弃购买。商场要求李某对按摩椅造成的价值损失进行赔偿,即支付试用费。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商城并未对试用期间是否支付试用费用作出相关规定,所以,李某因对按摩椅的质量不满意而决定不购买,商城没有权利向李某索要试用费。本案中,李某由于不知道关于试用期费用的相关法律规定,才会平白无故被商场忽悠,支付了试用费,都是因为不懂法才让自已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温馨提示: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现在很多商户为了提高销售额,往往采取五花八门的促销手段来招揽顾客。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面对商户眼花缭乱的促销时,应该提高警惕,头脑保持清醒。在遇到纠纷时,应该从容应对,据理力争,不要觉得商场所谓的说法都是有法律依据的。我们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