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检验的货物,须谨慎在送货单上签字,否则可能自尝苦果。案例背景。李某是家里的老大,下面还有弟弟妹妹,母亲常年有病,家里经济条件不是很好。懂事的李某中学辍学后,就前往大城市打工去了。在外打工期间,李某出门在外没有家人和朋友的陪伴,时常感到背井离乡的孤独和寂寞,这使得李某对于家乡更加想念。于是,她拼命干活,省吃俭用,决心攒一笔钱回家自己创业,再也不用忍受身在异乡的孤独和寂寞。几年后,李某凭着自己的勤劳肯干、不怕苦、不怕累,终于积攒了几万元。就这样,李某怀揣着几年的血汗钱回到了家乡,打算自己创业。关于创业的项目,李某早就想好了,她想在县城开一家服装店,并且在外的这几年她也为开服装店做好了充足的准备,非常清楚经营服装店的方式方法。原来李某在外打工期间遇到一个工友以前是干服装生意的,给李某说了好多关于服装买卖的事情,李某都记在了心里。说干就干,李某很快选好了店址,联系了供应商,服装店就热热闹闹地开了起来。李某的精明能干和独到的进货眼光,再加上薄利多销的销售方针,很快就为服装店打开了销路,迎来了许多回头客。2014年8月9日,李某从广州的一家服装厂订购了一批女装,共计五百件。三天后,服装厂的张某将李某订购的服装送到李某要求的地址。张某到达的时候,李某的店里顾客特别多,根本忙不过来,又因为是长期合作的生意伙伴,李某也就没有清点货物的数量,直接在张某的送货单上签字,表示已收货,就让张某走了。直到店里顾客都走了,李某才开始拆包,把这批服装入库,但是整理到最后发现少了两件服装,经再三清点,确定是数量不够。李某立即打电话联系到服装厂,问道:“张某在吗?我因为接货时忙,就没有拆包验货。等到我把服装整理入库时发现少了两件衣服,你们是不是应该给我补货啊?”但服装厂方面却说:“你已经在送货单上签字了,就表示你是在没有任何异议的前提下收取货物的,现在说衣服少了两件,你怎么证明这衣服是我们少发的,而不是你自己弄丢的?我们对这件事没有责任,又不是我们不让你验货的!”服装厂的强硬态度,气得李某浑身颤抖,让李某感觉自己是有理说不清。后来李某和同样是做服装生意的朋友说起此事来,朋友劝道:“服装厂的说法也是有依据的,你就当买了个教训,下次可别贸然在送货单上签字了,签字前一定得先盘点清货。”律师分析:买方在接收卖方交付的货物时,通过一定的检验程序后,可以行使一定的接收或者拒收的权利。如果没有经过检验就接收了货物,到时候发现货物有问题,也不能拒收或者找卖方赔偿了。本案中,李某在张某送到货时,由于信任对方,没有清点货物的数量,就直接在送货单上签字了,但事后发现少了两件衣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所以,李某对送货单进行签收,就表示李某认为货物没有问题,表示已对货物数量进行了检验,如此后出现问题,李某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货物少发是服装厂的责任,责任应该由李某独自承担,服装厂不负有责任。本案中,李某由于不知道关于验货的法律规定,只能自认倒霉了。温馨提示:现在对于一般人来说,网购是最流行的消费方式。相信很多人都在网上购买过东西,所以我们在网购时应该特别注意验收货物这个环节。当我们接收到货物时,应该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货物;如果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我们应该及时验货,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