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书不能随便签,别以为不是“真正合同”违背时就不用承担责任。案例背景。李某大学毕业后没有回家乡就业,而是和相恋多年的女友留在了学校所在的城市,并从银行贷款自主创业。在创业的第三个年头,公司发展日趋稳定,两人的感情也日渐深厚,于是二人决定结婚。李某心想女友陪自己创业,受了那么多的苦,自己可不能亏待她,一定要买个大房子风风光光地把女友娶进门。李某把自己的心思说给女友听时,女友高兴地说:“大房子也不实用,父母都不在这边。现在公司虽然稳定了,但是毕竟处在起步阶段,我们就买个小点的二手房就行了!等到以后有孩子了再换也不迟。”2014年8月,李某和女友商定后决定购买一套二手房产,作为将来结婚后的住所。但是公司事务特别繁忙,二人都没有时间自己去看房。李某就将自己购房的有关要求详细地告诉了房地产中介,让他们先帮忙物色好的房源,然后他们再去看房,这样一来就给自己减少了不少麻烦。在货比三家之后,女友对市区的一套小两居很满意,这套小两居布局科学,采光很好,阳光照进屋里特别明亮、温馨。李某一看女友这么喜欢,就对房产中介说:“就这一套吧,明天我去你们公司商量具体细节。”第二天一大早,李某携女友就来到了房产中介公司,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后,李某就和中介公司签订了购买该房的意向书,意向书规定,李某在半个月内付清全款,之后再办理过户手续。但是事与愿违,在签订意向书的一周后,李某经营的公司因一个项目的资金不能收回,资金链出现了问题。李某十分焦急,为了寻找资金真是跑断了腿。李某的女友看着李某这么辛苦,打心底里心疼他,就把买房子的钱拿了出来让李某先解燃眉之急。开始李某坚持不用买房子的钱,但女友说:“房子等赚了钱再买也不迟,公司可不能垮了,那是你多年的心血,是你的事业!”就这样在女友的劝说下,为了挽救公司,李某决定放弃购买房子。第二天李某就来到中介公司说明来意,但是中介公司认为,李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该房的正常出售,因他们和李某签订了意向书,所以一周内没有给其他客户看此房产,现在李某不买了,损失很严重,李某应承担一周内给中介带来的损失5000元。李某觉得中介公司是因为自己没有买房子故意为难自己,自己又没有和他们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简直无理取闹,也就没有搭理中介公司。没想到,几天后李某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中介公司把他告到了法庭。李某找到律师咨询,律师说:“你看完房子,表示满意并且签订了意向书,就是完成了买卖行为。你应该赔偿这一周内给中介公司带来的损失。”听完律师的话,李某后悔死了,觉得不应该那么早就签订什么意向书。最后没办法,李某只好乖乖地赔偿了中介公司的损失,并且自我安慰道只当是买了个教训吧。律师分析:本案中,李某是在看完中介公司推荐的房子以后,表示满意才签订的意向书。意向书的签订表明李某同意在半个月内付清全款,办理过户手续,完成买卖行为。但是,李某由于突发事件不能购买房子了,所以,在一周的空档期该房子处于闲置状态,并没有给中介公司带来任何价值。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李某对一周内给中介公司带来的损失应给予赔偿。李某就是因为自己不知道预约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才导致自已白白损失了5000元。温馨提示:本案警示我们,不一定非得签订买卖合同才有约束力,认购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在一定条件下也有合同效力。所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了解更多的法律,更应该认清我们平日里签署的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文件,这会为我们规避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