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买卖合同,照样能证明买卖关系,不能因为没有合同而放弃维权。案例背景。李某的父亲早年经营了一家饲料加工厂,李某父亲为人实在,做生意本分,为饲料厂建立了良好的信誉,在当地拥有很多客户关系。李某求学归来就接手管理饲料加工厂的经营,由于本身学的是企业管理专业,运用先进科学的经营理念再加上父亲常年积累的加工经验和人脉关系,饲料厂的生意越发红火了。2014年6月,天华养殖场经营者张某经朋友介绍找到了李某,想购买一批饲料。李某一看是熟人介绍,再加上为长远考虑,就给了张某很多优惠。没想到当天晚上,张某直接给李某打电话说:“李总,你的产品确实不错,我想和你建立长期合作。”李某一听特别高兴地说:“好啊!好啊!建立长期合作的话优惠会更多!”于是双方经过协商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张某的天华养殖场所需全部饲料都由李某提供,并确定了饲料账款,商定每季度结算一次。在第三季度,双方按照约定合作十分愉快,李某将送货单和张某的收货单核对无误后,进行账目结算,一切都进行得非常顺利。张某还特意请李某吃了个饭,以感谢他给了自己那么多的优惠,李某也为自己开发了一个大客户而感到高兴。然而好景不长,在2012年12月底,李某再次找到张某结账时,张某却不承认两者有供给关系,并且说:“我们两家没有签订过书面买卖合同,你的送货单并不能说明什么问题,你凭什么让我给你结算?”李某被张某噎得哑口无言,心想,是啊!自已自始至终没有和张某签订书面合同,自己就是想起诉,也没有依据。李某特别后悔自己一时大意没有签书面合同,导致张某背信弃义摆了自己一道,现在只能打落牙齿和血吞。后来李某找到当律师的同学咨询这件事,李某同学说道:“哥们儿,你也太老实了!这种情况张某怎么能不给你结账呢?你手里的送货单就是你们交易的证据,再找双方的员工了解情况,就能认定合同成立!”李某一听,懊
悔不已,原来不一定非得用书面合同才能认定合同成立……律师分析:本案双方当事人涉及的问题是关于在没有书面合同时,怎么认定合同是否成立。本案中,李某和张某作为买卖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形成供给关系只是在口头达成约定,并没有签订法律意义上的书面合同。在没有书面合同的约束下,张某否认李某向其养殖场提供饲料,而且声称李某所持有的送货单也是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本案中,李某可以向张某索要货款,也可以将张某告上法庭。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如实向法院提供送货单作为证据,同时,法院应对双方在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方面进行核实调查,同时问询两个厂里的员工,以获取相关信息,以此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李某因为只知道合同是双方交易的凭证,而不了解法律的其他规定,就没有向法院起诉,从而未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都是因为不懂法而害了自己。温馨提示:市场经济条件下,买卖交易频繁,买卖合同形式多样。在大量的买卖交易实践中,有的有书面合同,有的没有书面合同。有书面合同的,合同一方向法院提交有双方签章的合同原件来认定合同是否存在不是什么难事;但是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认定合同成立的方式有很多。比如,利用欠条、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凭证来主张买卖关系。因此,我们只有学法懂法,才能更好地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