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按约定时间提货而导致货物损毁,失了货也赔了钱。案例背景。杨某今年四十来岁,但是由于保养得当,再加上会打扮,看起来比同龄人年轻好多。杨某也经常为自己人到中年还能这么年轻而感到自豪。大学同学聚会,杨某作为昔日的校花,在二十年后依然是这一群老同学中最耀眼的一位。好多女同学都围着她,向她取经,杨某很是得意。等到大家寒暄完毕,班长就招呼大家入席,杨某和自己大学的好姐妹王某自然坐在了一起。席间两人从日常的柴米油盐,聊到家里的老人孩子。当王某得知杨某为了孩子早就把原来发展不错的工作给辞了,在家当全职太太时,就对杨某说道:“现在孩子大了,你应该发展一下自己的事业,老在家里待着就和这个社会脱轨了!”杨某一听心头一动,说道:“我一直在琢磨这件事呢!你有没有什么好建议?”王某说:“你这么会打扮,不如就干你感兴趣的,开个服装店吧。我有个亲戚也是干服装生意的,让他给你搭个线!”就这样,杨某通过王某认识了搞服装批发的黄老板,开起了服装店。黄老板为人豪爽,又因为是熟人介绍的关系,对杨某的服装店格外照顾。服装店开在当地的市中心,客流量大,加上杨某的独到眼光,衣服卖得特别快。转眼间半年时间过去了,杨某看着自己的生意这么快就步入正轨,心里很是高兴。正值秋冬交替时节,杨某进了一批冬装,样式新颖又迎合当今消费者追求时髦的心理,货一到就抢购一空。杨某一看这批衣服这么好卖,就赶紧又联系黄老板加急进货。双方约定杨某于11月23日自行提货。但是,到了11月23日,杨某却因为资金没有及时回笼(没有筹足货款)而未能提货。以前也出现过这种情况,但是也没有出现什么问题,杨某就没有去提货。天有不测风云。当天夜里,黄老板的仓库遭遇大火,加上当晚风势较大,服装又属于易燃物品,导致货物被焚毁。杨某心急如焚,认为自己的货物放在黄老板的仓库,责任应该由黄老板承担,要求黄老板承担损失。黄老板一听也急了:“小杨!我们约定的是23日提货,你没有按时提货,是你违反了约定!责任你得自己担着!我还没有让你多支付保管费呢!就想着要我承担损失了!”杨某不听,她觉得货在黄老板的仓库出了事,就应该他来承担损失,于是找到律师决定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律师在了解情况后,对杨某说:“人家根据你们双方的约定把货物放置在指定地点,就履行了自己的职责,风险应该由你自己承担。”杨某一听后悔不已,她以为只要不提货责任就不是自己的,没想到……律师分析: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规定,卖方有责任将货物放在特定地点交予买方。到了约定时间,如果卖方已经完成了必需的准备工作,如将货物适当包装,贴上特有标示等,并向买受人发出通知让其提货等,货物处于可以随时交付买方的状态。而买方违反约定没有及时提货,那么买受人就从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也明确规定,买受人自提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本案中,黄某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其本身也不存在过错,如果杨某能及时提货,服装就不会有损失。而杨某则因为没有筹足货款而未按时提货,违反了双方约定,导致货物被大火烧掉,并因此造成了损失,责任在杨某。所以,由此造成的损失理应由杨某自行承担。杨某因为不懂法,才会误以为只要自己不提货就和自己没有关系,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温馨提示:英国有个谚语说道:信用是成功的伙伴。中国也有句老话:一言既出,驷马难追。这都是在告诉我们诚信的重要性。在当今经济高速发展的社会,我们进行经济活动就要做到说一不二,不然即使有所谓的双方约定也无济于事。如果因为自己没有依约定办事而造成损失,还要已按约定完成事务的人承担责任,那我们的经济就不可能健康有序地发展。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