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未按时交付空调,还以价格上涨为由向买方加价,买方干吃哑巴亏。案例背景。李某与王某是大学同学,在一次校园活动中两人相识相爱。毕业后,两人又在同一城市工作,感情深厚。两年后,李某和王某事业稳定,没有了后顾之忧,很快就论及婚嫁。在李某父母的支持下,李某买了一套房子作为结婚用。装修好婚房后,李某独自一人来到商场购买家电。李某于2014年5月25日在商场选中一款价值4800元的空调。由于此款空调暂时缺货,双方约定一周后由商场送货并安装。随后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商场于2014年5月31日送货,买方先交部分定金,余款货到付清。5月31日商场致电李某,称空调有点问题,需要返厂。虽然距结婚期限还有一段日子,空调并不急用,但商场没有按时交货,李某很不乐意。一想到就要结婚了,李某安慰自己也许是好事多磨,还是答应了。2014年6月6日商场将空调送到李某的新房里,告知李某该款空调在3天前涨价。商场在明知自己逾期交货,违约在先,即使空调价格上涨,也要按照原价收取价款的情况下。仍要求李某按涨价后的价款支付。并谎称商场是在执行政府指导价格,不是商场乱涨价。李某感觉商场说得也有道理,于是考虑再三,最终按照涨价后的价款支付,很无奈地买到空调。商场的做法对吗?李某干吃哑巴亏,自已被骗了还不知道,都是因其不懂法导致的!律师分析:商场无权要求李某按上涨后的价格支付空调价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也就是说,《合同法》的规定采取了保护非违约方利益的原则,如果卖方逾期交货,期间价格上涨,只能按原价格执行。本案中,双方约定交货日期为2014年5月31日,商场却因空调有问题而迟至6月6日才交货。商场逾期交付空调,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遇到价格上涨,应按照原价格执行合同,不能要求买方李某按新价格支付货款。在商场违约,已经危害了李某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李某选择了相信商场的一面之词,没有查找相关法律规定,以上涨后的价格购买空调。李某干吃哑巴亏,都是因为其不懂法。温馨提示:法律保护弱者,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在生活中,每一个人都离不开衣、食、住、行,自然也少不了和商场打交道。卖家往往因为利欲熏心,利用买家的不懂法,做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也往往由于缺少法律常识而上了卖家的当,干吃哑巴亏。因此,作为消费者,一定要提高维权意识,学习法律常识。在自身权益受到危害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有的买家认为“顾客就是上帝”,对卖家态度恶劣,提出无理要求,甚至侮辱卖家。这种错误的观念和行为是法律所不容的。要知道,法律也保护卖家的合法权益,约束消费者的不当行为。所以无论是买家还是卖家,在提高法律意识的同时,更要合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千万不要让不懂法害了你!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