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毁于卖方委托的承运人之手,卖方和承运方互相推诿,买方不知找谁赔而自认倒霉。案例背景。刘某从小学美术,也立志长大后要做一名美术家。但是在学了多年美术后,刘某发现成名之路非常漫长,并没有鲜花掌声相伴。自己都三十多岁了,还是没有成为所谓的艺术家,画出来的画也从来没有卖出去过。更重要的是妻子还经常埋怨刘某不切实际,只知道做自己艺术家的白日梦,不知道为柴米油盐发愁。刘某心里也很是苦闷,想想也是,自己一直都靠着妻子养活也不是长久之计,自己确实该醒醒了,也是时候该为自己和自己的这个家打算打算了。这天刘某和大学的几个哥们儿聚在一起喝酒,喝多了就说出了自己的烦心事。其中一哥们儿听完说道:“刘某,不是我说你,在你没有出名之前你就别想着有人能买你的画。梵高也是死了之后才被人发现的!但是现在这个社会不出来讨生活就是不行!在成就艺术之前你还是想办法先填饱肚子吧!”另一个哥们儿也接话道:“就是呀,你现在成不了艺术家,你可以为艺术家服务啊!那个大海也不做艺术家的梦了,现在做生意,倒卖艺术品,那家伙可发达了!你可以干这个。”刘某一听,眼前一亮,急忙询问是怎么回事。哥儿几个就把大海的创业史一五一十地说给刘某听,刘某听得是热血沸腾,好像那成功是自己的一样……回到家,刘某就向妻子表明说自已决定下海做生意,还信誓旦旦地向妻子承诺美好的生活很快就会来了。妻子看见刘某总算开了窍,很高兴。第二天妻子就找关系替刘某借了20万元作为创业基金,并且叮嘱刘某一定要考察好项目再投资,刘某满口答应。带着妻子殷切的期望,刘某找到大海说明自己的来意。大海二话没说就给刘某介绍了一笔买卖,并且说:“你现在刚开始干,好多门道得靠自己摸索。我现在就给你介绍一笔生意,省得你东跑西颠了。这笔生意就是你把一批陶瓷倒手卖到广州去,中间赚个差价,一趟下来连本带利就都回来了。卖家都联系好了,直接联系发货就行!至于买家我事后通过关系再帮你联系。”刘某没想到这么顺利,这大海也真够意思,直接都给联系好了。刘某兴冲冲地联系卖家董老板签订了陶瓷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董老板代办货物托运。董老板遂与运输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刘某为收货人。运输过程中,由于运输公司的驾驶员操作失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陶瓷严重受损,无法向刘某按时交货。刘某找到董老板,董老板说不是自己的责任,让刘某去找运输公司;刘某去找运输公司,运输公司的人说与自己没有任何合同关系,所以也不负责赔偿。可把刘某愁坏了,只能自认倒霉,自己承担了损失,把借来的本金赔光了……律师分析:风险承担是指买卖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如地震、火灾、飓风等致使发生毁损、灭失时,该损失由哪方当事人承担。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可知,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而不能约束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本案中刘某与董某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由董某代办托运,其权利主体只能是刘某和董某,而董某与运输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是其与运输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与刘某无关。从另一个角度分析,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损毁、灭失的风险随交付而转移,本案中约定由卖方代办托运,可视为标的物尚未交付给买方,应由卖方承担风险。综上所述,本案中由运输公司造成的货物损失,应当由董某承担对刘某的赔偿责任。董某可在向刘某作出赔偿后,再根据与运输公司的运输合同,要求运输公司向他赔偿。本案中刘某因为不清楚法律相关规定,才会举步维艰……温馨提示:在此提醒广大读者朋友们,合同的签订就是对双方合法权益的保障,是我们进行经济活动的凭证。在我们签订合同出现问题时,一定要牢记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我们只有牢牢记住这一点,在我们的利益受到侵犯时,才能心如明镜,才能知道找谁赔偿我们的损失。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