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受损却故意未告知买方,最终自尝苦果。案例背景。大学时,王某是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在一次模拟营销的比赛中,王某与国际贸易专业的赵某营销业绩不相上下,难分胜负。两人也是在这次比赛中认识的,由于脾气相投,相谈甚欢,又都有一番抱负,很快就成了知心好友。毕业后两人都选择了自主创业。王某创立了宏达大米加工厂,赵某创立了大正米行。俗话说,万事开头难。在艰难的时期,两人相互扶持,相互鼓励,相互合作。经过多年的奋斗,两企业的生意都红红火火,公司效益极好。宏达大米加工厂与大正米行像往常一样,签订了一份大米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宏达大米加工厂卖给大正米行大米20吨,由宏达大米加工厂办理托运事项。前几天,宏达大米加工厂仓库漏雨了,尽管及时进行了抢救,但还是有约一百袋大米淋雨受潮。宏达大米加工厂在给大正米行办理托运装货时,由于王某不懂法,而且觉得自己和赵某合作多年,赵某的大正米行不会严格按照程序检查货物,并没有考虑过这一百袋米已经受潮,而是将其与其他的米一起装车运送给了大正米行,企图让大正米行承担损失。等大正米行收到货后,严格按照公司规定检查后发现,有一百袋米质量不合格。王某认为凭两人交情,这点事不算什么。在大正米行要求宏达大米加工厂承担货物损失时,宏达大米加工厂拒不赔偿。最后大正米行将宏达大米加工厂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认为,宏达大米加工厂企图将损失转嫁给大正米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判决宏达大米加工厂败诉。王某与赵某多年的感情也走到了尽头。律师分析:本案是关于货物受损后的担责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本案中王某创办的宏达大米加工厂所交付的大米在交付以前淋雨了,作为受害方的大正米行,在要求宏达大米加工厂承担损失失败后,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宏达大米加工厂承担货物损失。作为卖方,其应当告知买方大正米行,否则,就应该承担货物损失的风险。卖方不能将这一风险转嫁给承运方,更不可能让买方承担。王某在交易中存在侥幸心理,企图利用与赵某多年的感情将不合格的货物蒙混过关。宏达大米加工厂不仅触犯了法律,损害了自身诚信的形象,而且也损害了王某与赵某多年建立起来的友谊。货物受损却未告知买方,最终自食恶果,得不偿失。温馨提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而一些告知义务的履行正是基于这一原则。不履行告知义务,将会面临一些不利的法律后果。诚信也是树立企业良好形象,提高经济效益的必备条件。友谊来之不易,不要为了牟利而不择手段,最终害人害己。经营者要想企业壮大,就要了解政府政策、法律动态,不仅要做到遵纪守法,不违法,不犯罪,还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使企业在法律的保护下发展壮大。任何的规定、情谊、借口在法律面前都是苍白无力的。因为不懂法,丧失了友情、诚信等比金钱更重要的财富,才真是舍本逐末,得不偿失!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