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可抗力而违约后仍然承担了违约责任,真是不懂法吃了亏。案例背景。王某是个非常勤劳上进的小伙子,从学校毕业后他就在当地开了一家速递店铺,主要经营货物的公路运输业务。王某的生意做得风生水起,店面越开越大,公路运输队伍的阵容不断扩大,客户群也越来越广。2014年12月1日这一天,一位李先生找到了王某的店里,要求运输一批家具到外省某市的一个小县城里。经过商谈,王某与李先生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了一个运输合同,约定2014年12月15日王某的运输车队到当地某街某某仓库提货,李先生雇人装货。王某的运输车队最迟须在2014年12月25日运输到外省某市的一个小县的某某仓库,李先生负责雇人卸货。合同签订当日李先生支付运费预付款9000元,货物送达后李先生再将剩余的6000元运费支付。同时合同里还约定,如果王某的运输车队迟延送货到达目的地的,须支付延期履行违约金。即在2014年12月25日还未运输到目的地的,从2014年12月26日起,王某须每日支付总合同价款15000元的2%(即每天300元)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2014年12月15日,王某的运输车队准时到达了当地某街某某仓库提取了货物,开始了合同运输义务的履行。不料,2014年12月18日,就在运输至某路段时,该路段爆发了小范围山体塌方,道路被阻塞,车队无法前进,被迫停运。如此状况一直持续到12月22日方得好转,王某的运输车队最终在2015年1月7日晚抵达了目的地仓库。李先生雇佣的工人卸货后,王某的车队便返回了。但是王某结算运费时,李先生却要求扣除王某迟延到货13天的3900元违约金,只支付给王某剩余运费2100元。本来因为山体塌方等待公路通车就耽搁了十几天的生意,现在货运到了,李先生却还要自己赔偿3900元的违约金,王某觉得很委屈,不公平。可是李先生拿出了合同,合同里也确实是约定有每天300元的违约金条款,可怜的王某也只好无奈地自己承受损失,接受了这个不是自己过错造成的迟延到货的违约责任,支付了违约金,自己吃了这个亏。律师分折:本案涉及的是合同的免责事由问题。合同的免责事由就是指免除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本案中王某和李先生的合同并没有涉及免责事由的约定条款,所以本案涉及的主要是法定的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签订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一方违约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承担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违约都要全部或者完全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就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所谓不可抗力,就是那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本案中,签订合同后,王某的运输车队在2014年12月18日,就在途经某路段时,因为该路段爆发了小范围山体塌方,道路被阻塞,从而车队被迫停运。那么这个小范围山体塌方的情况,就是王某乃至李先生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者不能克服的。而且王某的车队已经在恢复道路通行后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李先生也没有什么大的损失,这种情况下就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不可抗力致违约来免除王某的违约责任。那么通过本案,我们还是建议大家平时多学习一些法律知识,掌握一些维护自己权益的方法,不要像王某这样,因为不懂法律,自己因不可抗力而违约后还承担违约责任,让自己吃了亏。温馨提示:当我们因工作、生活或其他任何事务需要与别人缔结合同,产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时,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利益。凡事多想想,要提前作出一些全面的约定,即使这些约定可能根本不会发生或用不到,包括适当作出一些合法的免责条款约定。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