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过后交付春联,另一方当事人不知能单方解除合同而默默承受。案例背景。张某出生在一个贫困的小山村里,刚出生不久父亲就因外出打工乘车时不幸遭遇交通事故而终身残疾,母亲也因为操劳过度在她8岁的时候染疾去世。无依无靠的张某便早早地成熟起来,承担起了照顾父亲和家庭的责任。在张某的成长过程中,村民们经常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帮助她,给予各种经济和生活上的扶助,张某对此非常感恩。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张某已经长大成人并且准备在2015年2月14日情人节这天结婚了。因为2015年2月18日便是除夕夜,2月19日就是新年大年初一,感恩于村干部和村民们这么多年对自己的照顾和帮助,张某决定在自己结婚当日送给村里每户人家两对春联。经过和商家的联系,在2015年1月1日,张某与商家王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向王某购买2015年羊年的春联500对,由王某于2015年2月12日直接将春联送到张某家,运费由王某自理。签订合同之日张某向王某支付定金1000元,在王某送货到家后再支付全部货款2500元(定金1000元转为货款包含在总货款中)。2015年2月12日,约定的交货日期已到,但王某迟迟未交货到张某家。张某多次电话催促,但王某一直称现在正值春联销售高峰期,张某订的货有部分短缺,补齐短缺后就马上送货。终于在2015年2月20日,王某将春联500对送到了张某家,而此时已经是正月初二,家家户户早已都贴过春联。张某告诉王某现在春联都没人贴了,春联留下来对自己来说没有任何用途,让王某拉回去。但是王某态度强硬,直言货是给张某专属定制的,张某不要自己也不能卖,要求张某必须支付货款,并且在张某家就与其吵了起来。张某不想惊动邻里,好言商量说自己的定金1000元就不要王某退还了,让王某把春联拉回去,能存着下一年再卖。但是王某不肯,说假如张某不付钱,就要把张某家值钱的东西拿走来抵货款。无奈之下,张某只好默默拿出1500元,支付了剩余货款。律师分析:本案涉及的是合同法定解除和合同定金的问题。首先,我们先看关于合同的解除。在我国合同的解除有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之分。合同的约定解除,是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合同的法定解除,是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本案涉及的就是一个合同法定解除的问题。在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行使解除权从而使合同关系予以消灭。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合同法定解除条件的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具体到本案中,商家王某在2015年2月20日才将春联500对送到了张某家,而此时已经是正月初二,家家户户早已都贴过春联。那么王某在春节过后才交付春联的行为,已经致使张某购买春联的目的不可能实现,满足法律规定的合同的解除条件,所以张某是完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不再履行付款义务的。其次,我们来看合同的定金问题。在现实的生活实践里,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通常合同双方会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来担保合同的履行。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是需注意,我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同时也规定了,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具体到本案,商家王某与张某的合同中,约定有定金1000元的条款且张某也已支付。那么根据合同约定及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就能得出两点:第一,王某作为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二,张某与王某的合同定金约定1000元超过了合同价款2500元的20%即500元。所以张某要求王某双倍返还定金的范围是500元,双倍返还即是1000元。另外的500元宜按照合同的预付款予以等价返还。综上所述,面对本案这种情况,张某正确的做法应是以合同目的的无法实现为由,与商家王某解除春联购买合同,同时要求王某返还自己定金500元的双倍1000元和预付款500元,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拿出1500元,支付剩余货款。温馨提示:在日常的经济生活中,尤其是在涉及合同的经济数额较大的时候,如果对方有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我们一定要学会依据法律据理力争,运用法律的武器解除合同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面对有定金约定的合同时,也要注意定金的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注意“定金”不同于“订金”,只有定金才可适用双倍返还规定。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