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违约金和定金为选择适用,违约后赔了“双份”钱。案例背景。家和公司是一家知名的牛肉制品企业,生产的牛肉制品在行业内口碑与信誉一直良好。因为该公司一直秉承着诚信做企业的原则,始终选用放心的原料来生产,再加上其改制调料,所以公司的生意日益兴隆。鉴于如此良好的形势,公司决定今年拓展欧洲市场,增加年产量,所以对于原材料牛肉的需求量将会增大。为了制作放心肉,公司主要负责人特地前往内蒙古考察当地养牛市场,在经过多方比较、了解后,最终与当地一家名叫小肥牛的大型养殖公司签订了供货20万斤的合同,双方约定假如对方违约,将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赔偿金。出于保证自己利益的考虑,家和肉制品公司在养殖公司的要求下预先支付了10万元的定金。但是由于欧洲经销公司方面临时反悔,要求家和肉制品公司将产品价格下调20%,经过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开拓海外市场的计划不得不搁置。但是与小肥牛养殖公司签订的订货合同是专门为欧洲市场作准备的,现在欧洲市场关闭,自己没有能力一次性购买这么多的牛肉,所以向小肥牛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在知悉对方的要求后,小肥牛公司十分气愤,决定拒不退还预先支付的定金,还要求对方支付合同规定中的违约金。小肥牛养殖公司态度十分坚决,如果不赔就要提起诉讼,况且家和肉制品公司觉得是自己理亏在先,就算到了法院自已也会败诉,到那时不但要支付违约金,更会给自己一直以来苦心经营的良好形象带来负面影响。所以考虑再三后,家和肉制品公司选择了赔钱息事宁人,最终支付了违约金。律师分析: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秉承法律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共同协商一致订立的,对双方当事人均享有约束力,双方都要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得以享有某种约定的利益。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可能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所以为了事先或者事后保护自己的利益,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会选择让对方预先支付一定的定金,或者是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违约赔偿金来对自己的利益进行保障。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在合同中既有定金又有违约金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对方只能在定金与违约金罚则中选择一种适用。简单地说就是二选一,在不归还定金的情况下,就不能继续要求对方支付违约赔偿金。同理,假如对方支付了约定的违约赔偿金,那么就要将定金原数进行归还,而不能占为己有。但是这两种情况在现实中都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其一是定金的数额与违约金可能存在差额,假如定金数额低的话,当事人选择了定金,那么获得的赔偿就会少些。但是假如将定金还给对方,那么对于违约金的支付对方可能存在拖延,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具体怎样进行选择,主要还得看当事人的考虑。在本案中,家和牛肉制品公司的确违约在先,所以要对小肥牛养殖公司进行赔偿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在合同签订之初,家和肉制品公司已经向小肥牛养殖公司先行支付了10万元的定金,而在合同中又规定了违约条款并且明确了违约赔偿金数额,所以小肥牛养殖公司就有两种选择——一种是不归还对方的定金;另一种是要求对方支付违约赔偿金,但是必须要归还对方付给的定金。但是,小肥牛公司不但不归还对方的定金,还要求对方支付违约赔偿金,这种做法很明显是违背法律的。而家和公司在不懂法的情况下,竟然答应了对方的要求,害自己白白额外支付对方一笔赔偿金,这实在是吃了不懂法的亏。家和公司可以和对方协商要求返还定金或者赔偿金,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温馨提示:在现实生活中,虽然是违约方存在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损害了另一方利益,法律规定了受损当事人的救济手段,但是也不表明法律对于这种保护是没有限度的——违约方的赔偿必须是在合理、合法的限度内,因为是事先给付或者约定的,在定金与违约赔偿金都存在的情况下,选择其中之一便基本足以弥补损失,而不应该无限度地索取,从中赢利,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而违约方不要因为自己存在过错便不敢维护自己的权利,法律给予每个当事人的权利都是公平的。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