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对方却一直不履行合同,另一方“傻等”导致自己损失连连。案例背景。从某农业研究所退休后,老张不甘就这么整天下下棋、喝喝茶过完下半辈子。硬是不顾家人的反对,自已一个人跑到乡下,承包了两亩荒山,利用自己一辈子所学到的农林专业知识,开始在山上进行经济果树的种植。由于发展经济农业项目可以获得当地政府的资金扶持,加上老张是农林方面的专家,懂得运用专业知识对自己的这片果园进行科学培育,精细管理。所以许多从事水果运营的经销商早早地便与老张洽谈合作的事项。在众多的合作商中,一家当地的知名水果公司进入了老张的视线,不仅这家公司的报价诱人,而且该公司还承诺老张只负责果树的种植与培育,到时水果的采摘、包装、外运全部由该公司负责,如果今年水果的销路好,将与老张一次性签订五年的供货合同。老张在经过仔细比较后,决定与该公司签订今年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待到9月份果实成熟后,由水果公司负责统一的采摘与包装,水果公司先行支付老张定金10万元,等到整个水果销售季过去后,再结清余下的货款。但是在9月份果实成熟时,该公司并没有按照约定派人前来进行采摘,老张多次催促,对方总是以各种理由敷衍。这时候其他人劝说老张干脆自己先行采摘,如果水果公司还是不要,那就自己赶紧联系买家,否则水果就烂在树上了,自已一年的辛苦就白费了。但是老张认为既然自己与水果公司已经签订了合同,那么自己就不能随便卖人家的东西,只是雇人将水果进行了采摘、包装,但是并没有联系其他买家。就这样过了两个星期,水果开始大批腐烂,而这时老张也才了解到水果公司早就与另一户果农合作以更低的价格进行了收购。在多次催问后,水果公司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老张剩余的价款。老张这才开始后悔自己不听别人的建议,早做打算,自已这一年的劳动算是彻底白费了。律师分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案中,老张与水果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那么双方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也就是老张负责水果的培育,而在果实成熟后,则由水果公司进行一系列的操作,将水果进行采摘并进行销售,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给老张相应的货款。但是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水果公司开始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干脆明确表示自己拒不履行,老张由于不懂相关法律,又过于相信那一纸合同,加上水果本身的不易保存性,而导致自己的水果大量腐烂,蒙受了巨大的损失。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老张可以与水果公司协议解除合同或者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诉求。同时自己应尽快将剩下的没有腐烂的水果进行出售,防止损失扩大。对于已经腐烂且无法再卖的水果应当折合现价要求水果公司进行赔偿,而且还应当要求对方支付自己进行采摘、包装水果所支出的花费,这时老张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解除后,受损害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确定。损害赔偿额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温馨提示: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首先我们自己应当积极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但是也要密切注意对方的履行动作。如果发现对方存在拒不履行的情况,不必待到履行期届满,这时就应该运用合同法的相关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利益,积极采取措施—可以协议或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不要等到一切已成定局,进入漫长的诉讼过程,应尽量在诉讼前将损失减至最低。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