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方提前交货不成,还赔了钱,这到底是何故。案例背景。刘某的家乡山清水秀,环境优美,盛产猕猴桃。小的时候,刘某经常和小伙伴们在后山上的猕猴桃树林里玩耍,有时候看到那些没有销售出去的猕猴桃就这么烂在山上,心里很是惋惜。在外打拼多年后,刘某拿着积攒多年的血汗钱利用家乡优势开办了一个加工猕猴桃的饮料厂。由于引用的是家乡纯净的山泉水和家乡自产的无污染猕猴桃,生产的猕猴桃汁口感很好,一投入市场就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好评,订单像雪片一样飞来。刘某看着一筐筐的猕猴桃运进来,再变成一箱箱的饮料销往各个超市和售卖点,心里美滋滋的,很为自己的英明决策感到自豪。很快万盛超市也慕名而来,万盛在当地是规模比较大的一家超市,与饮料厂签订了一份饮料购销合同,并且称销售好了要建立长期合作。合同中约定,超市向某饮料厂订购2000箱饮料,每箱25元,货款总额5万元。合同中写明饮料厂从5月份开始至9月份结束,每个月月初供应400箱饮料,运费由饮料厂负担。超市先付定金5000元,其余货款于交货时按比例结清。刘某一看本地最大的超市都看上自己生产的饮料了,有点飘飘然,觉得自己的产品走向全国指日可待,决定扩大生产。刘某没有进行市场调研就盲目扩大生产,导致产品滞销,现在仓库已经是货满为患。大量饮料生产出来却没有销路,可把刘某愁死了。6月初,刘某正在为没有仓库发愁,仓库保管员来找刘某签发货单,准备往万盛超市派货。刘某灵光一闪,自己怎么把这么个大财神给忘了。万盛是家大超市肯定有仓库,他立即给超市的负责人打去电话称生产的饮料过多,希望可以提前将超市的饮料送到超市。万盛超市方也提出,他们的仓库库存量有限,1600箱会占用他们太多的库存,只接受本月的400箱,拒绝刘某提前履行合同。刘某不听,亲自将1600箱运至超市。万盛超市负责人见状,又耐心地解释了合同履行方式。最后在超市方的劝说下,刘某只得将1200箱饮料再运走,在回去的路上拉饮料的车与一面包车相撞,直接损失500箱饮料。刘某后悔死了,没想到提前交货不成,搭了运费不说,现在还赔了500箱饮料钱。律师分析: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是指债务人在未到合同履行期限时就履行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般都对履行期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履行。但在有的情况下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也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是指债权人在享有期限利益时,债权人为了使自己的期限利益不受损害,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是指债务人在提前履行合同时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合同自签订时起生效,自生效后,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有约定期限的合同,应当在合同期限约定的期限内履行。我国法律对提前履行义务一般是不赞同的,因为提前履行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由此可知,如果合同一方提前履行合同有损债权人的利益的,债权人有权予以拒绝。本案中该超市与刘某签订的饮料购销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为有效合同。双方合同中对履行期限进行了详细约定,但是饮料厂想提前履行合同,超市提出无法接受提前履行时,刘某直接将饮料送到超市,最后不得已只能自行拉回。至于在回去途中车祸损失与超市没有关系,饮料厂应当自行承担损失。刘某就是因为不懂法律,不知道合同的提前履行应以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为前提,试图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到别人身上,最后“聪明反被聪明误”。温馨提示:在此提醒大家,任何合同都是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成立的,那么合同的履行也应该是公平、自愿的。不能因为不利因素的产生就要转嫁到别人身上。债务的履行是为了满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债务的履行反而要减损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当然可以拒绝。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