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后,一方财务出现重大问题,另一方不懂法还在傻乎乎履行合同。案例背景。陈某生活的小镇大部分人员都是从事与陶瓷有关的行业。由于从小耳濡目染,陈某对于陶瓷的生产、销售积累了一些经验并且也琢磨出一些独到的见解。从上大学那天起他就立志以后要从事与陶瓷有关的工作。大学毕业后,陈某向家里提出想开办一个陶瓷生产厂,陈某的父亲作为一个老陶瓷手艺人对儿子的这一想法十分赞同,觉得自己的手艺得到了传承。陈某说干就干,通过高中同学在银行贷款开办了一个陶瓷生产厂,很快就走上了正轨。有一天陈某接到一个电话,电话那头是一个中年人的声音,声称自己是一家贸易公司的总经理,想从陈某的工厂购进一批货销往国外。陈某就和这个自称是贸易公司总经理的人约了时间、地点见面。一见面,这位总经理先生就拿出了一张名片递给陈某,陈某一看是天虹贸易公司的李总经理,心里一阵窃喜。说起这天虹贸易来,在陈某生活的这个小镇那也是响当当的。这么说吧,只要是和天虹贸易做生意的很快都会发家致富。陈某怀着无比激动的心情和天虹贸易公司的李经理签订了一个价值100万元的陶瓷买卖合同。合同生效后,陈某积极组织生产,为这个寄托自己希望的合同作准备。很快,陈某就把需要的原材料都准备好了。开始投入生产后,由于生产线上出了一些问题,资金出现缺口,陈某找到了同样做贸易生意的同学王某希望可以借一笔资金,确保自己可以完成生产。王某一听到陈某是在和天虹贸易做生意时,神秘兮兮地对陈某说:“老陈,你不知道吗?天虹贸易公司因经营决策失败,现在财务出现重大问题,已经开始转移财产了!”陈某说:“不可能吧?人家那么大的一个公司,怎么能说倒就倒呢?再说我们合同才几天啊,要是有问题了人家还会签这么一个大合同?”王某急了,说道:“我说的是真的,这在业内都传开了!”回到家中,陈某将信将疑将这个事情告诉了家里人。陈某一家人召开紧急会议商讨对策,商量来商量去也没有商量出一个结果来。陈某觉得“我签了合同了,我只要按时交付天虹公司需要的陶瓷,对方就一定会支付货款的”。于是,陈某还是想尽办法完成了生产并且按时交了货。但是,没想到天虹贸易公司一直以资金不足为由不支付货款。陈某只好咨询律师看有没有好办法。律师听完陈某的陈述后,告诉他:“合同生效后,对方财务出现重大问题,并且有确切证据,可以拒绝履行合同。你都知道他出现问题了怎么还履行呢?”陈某此时追悔莫及……律师分析:本案中提到“合同生效后,对方财务出现重大问题,并且有确切证据,可以拒绝履行合同”。这在我国《合同法》中属于不安抗辩权可以中止履行的情形。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时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比如,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但是实践中针对不安抗辩权,需要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有让其不安的行为才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同时后给付义务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陈某在了解到贸易公司有财务问题,并有转移财产的迹象后,就应该收集证据,拒绝履行合同,行使不安抗辩权,但是陈某由于不懂法就想当然地履行了合同,导致自己还得为货款奔忙……温馨提示: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合同一方明知对方不能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很大,又担心如果自己先期不履行义务,对方要追究自己的违约责任,不知该怎么办。据此提醒大家此案中的中止履行是一种暂时措施,只是暂时停止履行,不具有解除合同的效力。但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