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货地点不明确,不知如何是好而争吵起纠纷。案例背景。某市位于长江沿岸,环境优美,交通便利,大气、水源及土壤环境均适合水稻生产。位于长江东岸的某粮食加工厂便依靠当地的农业优势,由小作坊式的加工厂发展成为现代化、规模化的粮食加工厂。2014年8月,该粮食加工厂接到了某饭店供应大米的订单,经过与某饭店友好协商后,双方很快便签订了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中约定,粮食加工厂提供5000斤大米,对价格及交货日期均进行了明确约定,并约定交货地点为“江边交货”。协议签订后,该饭店便先期支付了价款9000元,余款待货物交付后支付。半个月后,粮食加工厂备好货物,可是其负责人一看合同就愣住了。粮食加工厂在江东岸,而某饭店在江西岸,合同中约定在“江边交货”,可是“江边交货”是在江的东岸还是西岸呢?粮食加工厂的领导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认为合同中的“江边交货”指的是在江东岸交货,而某饭店却认为“江边交货”是在江的西岸交货。粮食加工厂与饭店因交货地点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发生争执,粮食加工厂迟迟不能交货。于是,2014年年底,该粮食加工厂一纸诉状将某饭店告上了法庭。律师分析:本案属于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的情况,履行地点一般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也可以由交易习惯、合同性质等确定,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依其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时,依其约定。该约定既可以在合同订立当时为之,也可以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债务前进行。该粮食加工厂与饭店在合同中对5000斤大米的履行地点只是约定为“江边交货”,而双方当事人地处江的不同岸,给合同履行带来一定的困难。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如果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得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这样仍然不能确定交付地点,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显然,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首先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为准;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若仍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则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作为买卖标的的大米既不属于货币也不属于不动产,可以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粮食加工厂一方所在地江边履行,也就是江东岸履行。由此可见,虽然该粮食加工厂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没有过错,在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时,履行地点的选择上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却只从自身利益考虑,进而与饭店发生纠纷。如果其在与某饭店签订合同的时候,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那么就不会发生后来的纠纷,以至于最后诉至法院。即使双方就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也可以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尽量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尽管粮食加工厂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是却可能因此丧失了长期的合作伙伴,反而得不偿失。温馨提示:在商品买卖合同中,很多时候由于当事人的疏忽大意或者法律意识的欠缺,合同的重要条款可能会发生遗漏的情况,如质量标准、合同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地点甚至履行费用的负担等。而事后一旦发生纠纷,买卖双方由于利益的冲突,已很难就遗漏的合同重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只能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因此,在订立合同时,为防患于未然,应在合同中明确履行地点,这对于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都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