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后,买方就质量问题不满意,不知还可以要求补充产品质量而放弃合作。案例背景。2000年6月,韩某高中毕业没有考上大学,他不甘心像父辈一样继续做农民,于是独自去了省城打工。在这座陌生的城市里,韩某没有高学历,也没有什么特长,只能从事最苦最累的工作。他做过搬运工、送水工等很多工作。直到2003年,韩某进入当地一家贸易公司做销售,工作才稳定下来。2009年,韩某辞职开办了自己的贸易公司。虽然公司规模不大,但是韩某却将其经营得有声有色。2014年8月,该贸易公司接到了某棉纺公司200吨棉的订单。韩某便高兴地与该棉纺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贸易公司提供棉200吨,合同订立之日起三个月后交货,至于棉的具体等级没有约定。合同生效后,贸易公司便积极备货,这时棉花市场以二级棉销售形势好,贸易公司便主要联系二级棉。贸易公司筹集到一部分二级棉后,想起合同中没有约定棉的质量,于是致电该棉纺公司,并将二级棉的样品邮寄给棉纺公司。棉纺公司却提出尽管一级棉价格相对高些,但是质量要好很多,而且公司此次制作的产品对棉等级要求高,因此他们只购买一级棉,贸易公司筹集的二级棉质量不符合要求。因为买卖合同中对商品质量没有明确约定,棉纺公司对质量不满,韩某无奈只能放弃合作,自己承担损失。律师分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本着利益对等,协商一致签订的,国家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合同内容进行协商、变更乃至撤销,以达到合同自由性。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也就是说,当事人约定了合同的标的、数量,不影响合同成立。对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费用未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确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通过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棉纺公司与贸易公司之间签订的棉花买卖合同,本来就对棉花等级没有明确约定。贸易公司可以就棉花登记再行与棉纺公司协议,签订补充协议,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正确行使合同权利的行为。事实上,贸易公司也仅仅是筹集到少部分二级棉,双方完全可以就相关事宜达成补充协议,贸易公司可再次为棉纺公司筹备一级棉。而韩某因为不知道合同生效后还可以要求补充产品质量,在棉纺公司对质量不满意时,便放弃合作,自行承担损失。退一步讲,即使贸易公司与棉纺公司就质量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补充协议,那么也应该通过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是交易习惯来确定棉花质量,而不是轻易地放弃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因此,该贸易公司放弃合同自己承担损失的做法是草率的。温馨提示:在合同的制定过程中,标的物的质量标准直接关系着合同能否顺利履行,因此明确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是合同的关键,如在签订合同前,卖方向买方提供样品的,最好将样品进行封存。如果双方对质量要求不明确的,买卖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