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公司在合同中约定“试药人一切后果自负”,试药人不懂法而甘心签字。案例背景。王某的母亲在王某小的时候就因为癌症去世了。王某亲眼目睹了母亲深受疾病的折磨,最后还是撒手人寰,王某心如刀绞,立志长大后当一名医生。经过多年的学习,他终于考上了有名的医科大学。在校期间,王某始终不忘初心,刻苦学习。毕业后,他以优异的成绩被某大型医院录取。经过几年的实践,王某的医术也有很大提高。但他想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治疗癌症上。于是用自己多年的积蓄开办了大胜医药公司,致力于研发新药,其中以抗癌药为主。又是数年的时光过去了,大胜医药公司不断发展壮大,研发的新药对于抑制癌症病情越来越有疗效。同时,大胜医药公司组建了强大的科研团队,一直从事研究生产新类抗癌药,在抗癌药的研究方面处于领先地位。最近,该公司研制出一种新的抗癌药,在小白鼠身上的试验完全合格,只要在健康人身上试验成功就可以临床试验了。大胜医药公司以优厚的待遇招募到大批的试药人,在与试药人签订的合同中,大胜医药公司约定“试药人一切后果自负”。试药是一个危险性极大的工作,可能会对身体造成伤害。但试药人想到优厚的待遇,还是甘心签字试药。试药一段时间后,部分人出现了呕吐、食欲不振和发热等症状,花了很多钱也治不好。这些人中主要是家境贫寒且文化水平比较低的人,更是“法盲”,因急需用钱,才抵制不住优厚待遇的诱惑,答应试药。这些人考虑到当初试药时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试药人一切后果自负”,自己已经签了字,只能自认倒霉,自担损失了。律师分析: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对于免责条款的效力,法律视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态度。一般来说,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只能是完全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的,免责条款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也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否则就没有合同自由可言了。但是免责条款绝不可以滥用。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医药机构日益增多,不断有新的医药公司、医药研究机构推出新药,推动我国医药事业的发展。案例中的医药公司在与试药人的合同中约定“试药人一切后果自负”,对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免责的条款是无效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实践中,不仅是医药公司,更多的普通公司在与其他个人或企业签订合同中都要注意,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有效合同,同时无效条款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应该负责。该案中,如果试药人已经签订了合同,但因试药对自己造成身体伤害的,医药公司应当负责,并不因其约定而逃避责任。该案中的试药人就是因为不懂法律,更不懂得应该要求医药公司承担责任,在身体受到伤害的情况下,还要自担损失,都是不懂法害了他们。由此可见,学习法律是多么重要啊!还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可知,只要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不能免责。与此不同,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无效。温馨提示:对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是禁止的,否则不但将造成免责条款的滥用,而且还会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正常的合同交易。因此,为了保护我们自身的正当利益,我们应知法懂法,不断提高自身法律意识。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