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因他人欺诈而签订的合同可以撤销而自担损失。案例背景。正同村村民王某开了一家肉食店,主要以卖牛肉为生。有一个叫宋某的顾客,以挤牛奶卖牛奶为生,很照顾王某家的生意,就经常来买牛肉,还时不时地聊几句,一来二去,两人熟识并且成了朋友。一天,宋某照常来买牛肉,而且买得比平时还多一些,宋某称最近市场牛奶好卖赚了不少钱,自己的儿子爱吃牛肉就多买点。然后宋某讲起了自己是如何买奶牛,建农场,一步一步走到今天的。听了宋某的话,王某想到自己辛苦了这么多年,也只有这家店,于是想学习宋某,养奶牛,卖牛奶试试。他将想法告诉了宋某。宋某对王某说,先买一头奶牛养养,等慢慢挣了钱,再租个场地,建成牛场,多买几头奶牛。王某称自己对养奶牛一窍不通,还请宋某多指点。宋某很爽快地答应了,还积极帮王某联系买家。后来经宋某介绍,王某以7800元的价格向顾某买了一头奶牛。顾某告诉王某说这头牛刚交配过,两个月内就能定胎,自己是看在他和宋某是朋友的面子上才卖给他的。王某将牛买回两个月后未见奶牛怀孕,于是找兽医检查,结果发现此牛的子宫与卵巢已被割除,没有生育能力,只能当作肉牛买卖,价值3000元以内。这时王某才意识到自己是被那个叫顾某的卖牛人欺骗了。王某找来宋某,把事情说了一遍,称自己一定要找顾某理论理论。宋某对王某说,奶牛已经买回家两个月了,钱早就给了顾某,买卖已成,钱是不能要回来了。王某念书不多,更不懂法律,听了宋某的话自己也没了主意,只能自认倒霉,自担损失,白白赔了4000多元。律师分析: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实施欺诈的人主观上有故意,其行为是不当行为或者不法行为,其目的是骗取钱财或者实现若不欺诈就难以实现的目的。合同欺诈行为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该案中王某与顾某的买卖行为,其实是达成了口头合同,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王某拥有撤销权,可以找到顾某,要求撤销合同要回相关款项并要求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其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情况。本案中,顾某在订立合同时向王某隐瞒了奶牛不能生育的事实,令王某以为自己买到了一头已经怀孕的奶牛,并为此支付了较高的价款。顾某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欺诈,其后果是导致王某买了一头实际上并不能生育的奶牛。因此,王某可以将奶牛退还给顾某,顾某应返还王某购牛款并赔偿王某因养这头牛所支付的饲料费等损失。王某不懂法律,不知道因欺诈而产生的合同可以撤销。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仍有许多像王某这样的例子。在不该自己担责的情况下,却自担损失,不知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由此可见,作为法治主体之一的人民群众,务必要增长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依法治国作为治国安邦的基本国策和基本方略,实现起来任重而道远!温馨提示: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其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情形。欺诈是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原因。合同欺诈行为具有隐蔽性、干扰性、破坏性等特点。我们要提高法律意识,坚决抵制欺诈!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