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没有签字但已履行的合同还有效,拒绝履行后,又承担了违约责任。案例背景。北京长兴果汁公司经营果汁产业多年,生产的果汁质量好,价钱优惠,其产品销往全国各地。大齐农贸公司位于盛产苹果的山东,主要向果汁公司销售各种水果,如苹果、梨、柑橘等,其中以苹果为主。其收购的水果个大汁甜,与许多大型果汁公司都有合作。北京长兴果汁公司与山东大齐农贸公司合作多年,两公司互相信任,彼此是生意上的重要伙伴。北京长兴果汁公司主要从大齐农贸公司购买苹果。北京长兴果汁公司的采购员孙某上大学时学的是国际贸易,毕业后来到该公司应聘,经过一段时间的培训,被分配到了采购部。山东大齐农贸公司的销售员李某读的是市场营销专业,毕业后选择了与专业对口的销售,应聘来到该公司的销售部。就在前不久,孙某与李某代表公司签订了苹果买卖协议,约定由李某在一周内给孙某发一车苹果,货到付款。孙某签字后将合同快递给李某,李某因公司负责签字盖章的王某出差未归而未能及时给合同签字盖章,但还是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孙某发货,孙某在签收单上签字表示收到货物。后来孙某以李某没有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为由,认为合同不生效,拒绝付给李某货款,给山东大齐农贸公司带来了损失。后来李某多次索要货款仍未果,无奈之下,将孙某告上法庭。孙某坚持自己的做法,认为自身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孙某败诉,对未按约定向对方支付货款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孙某懂法律,就不会不交付货款给李某,也就不会产生后来的违约责任,更不会使长兴果汁公司失去大齐农贸公司这个优秀的生意伙伴。都是不懂法害了他!律师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双方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没有签字或者盖章的一方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主要义务的,该合同有效。现实中,确实存在一方当事人因路途遥远或者负责签字盖章的人员不在,而合同又不得不马上履行的情况。而对方当事人则可能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以履行合同一方没有签字或盖章为由提出解约或不承认合同成立。在此情况下,法律本着公正与鼓励交易的原则,采取了保护已履行主要义务一方合法权益的做法。在本案中,大齐农贸公司的职工王某出差未归,不能及时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但合同约定的发货时间已到,不发货就违反了合同规定,也许还会给北京长兴果汁公司带来不便,影响果汁生产,这属于不得不马上履行的情形。李某已经发货,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什么是有效合同呢?有效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合同,主要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根据以上法条以及对有效合同的解释可知,该案中的合同是有效合同且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判决北京长兴果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那么什么是违约责任呢?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的责任,这一特征使违约责任与合同法上的其他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无效合同责任区别开来。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由此可见,孙某不支付价款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而该合同又是有效合同,其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孙某在收到货物后企图以合同未签字盖章为由拒绝支付价款,此举实在是不光明磊落,缺少了每个人应该有的诚信。从法律角度看,其行
为属于违法行为,承担违约责任是其应受的惩罚。温馨提示:在合同关系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对方当事人接受了履行,说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达成共识,以实际履行行为治愈了合同的形式缺陷。在工作中要按规矩办事,千万别因为贪图小利而做昧良心的事情,若因此违法,更是得不偿失!在生活工作中运用法律的情况还有很多,我们能做的就是增加法律常识,提高法律意识!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