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必须缴足保险费才能获得赔偿而无视保险公司缴费通知,发生事故后自己拿钱赔偿后悔不已。案例背景。张良工作几年后攒了一些钱,并且他心里一直喜欢大众高尔夫白色轿车。于是,在2013年8月份张良如愿购买了一辆大众高尔夫轿车,并且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盗抢险等多个险种。但是当时张良的母亲生病住院,张良刚刚缴纳了一笔住院费和医疗费,自已卡里的钱不足以支付所有的保险费用,于是张良只缴纳了一部分,并和保险公司商量剩下的钱第二天补齐,保险公司表示同意,但是要求在凑齐保险费以后该合同才依法成立且生效,否则无效。但是第二天,张良并未将剩余的保险费补齐,保险公司催促张良,张良称自己临时有事过不去,明日一定去补齐。但是张良觉得就算自已没有缴足保险费,到时侯出了什么事保险公司照样应该赔偿,所以一直未现身,后来保险公司多次催促张良缴足保险费,都被张良以各种理由推脱。2014年5月,张良驾车将路人温某撞伤,后来经过责任认定,张良对该起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张良找到了保险公司,称自己曾经购买了保险,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是保险公司称张良当时虽购买了保险,但是只缴纳了一部分保险费,并且保险公司多次催促张良缴足保险费,都被张良推脱,而保险公司也没有向张良签发保险凭证,所以现在出了事故,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张良听保险公司这样一说,十分后悔,自己一直以为当初购买的保险已经生效了,原来因为自已没有缴足保险费,该保险相当于没有,现在只能自己掏腰包赔偿温某的医疗费了。律师分析:本案是关于保险合同依法成立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且投保人缴足保险费以后,该合同依法成立,而如果投保人未缴足保险费且经催促仍然不予缴足,保险人是可以拒绝签订合同的,对于已经签订的合同,保险人也有权解除。那么对于本案中的张良,他因为手上没有足够的保险费而与保险公司约定第二日补齐,保险公司此时与张良签订的保险合同未生效,只是说等其凑齐以后再生效。所以,整个案子中,张良的保险是根本就没有投保成功的。那么,正常的投保程序应该是怎么样的呢?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具体到本案中,张良因未缴足保险费,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根本未生效。所以,更谈不上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了。此外,根据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的张良没有按约定交付保险费,所以保险公司也无须承担保险责任。张良因不懂法未成功购买保险,结果发生事故以后只能自己赔偿。温馨提示:在此提醒大家,在投保的时候,要与保险人依法签订合同,并及时缴付保险费,否则自身的保险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并且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合同是否依法成立且生效,及时索要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免在发生事故的时候理赔困难。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