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应当给予什么样的处罚?案例背景。张某是个商人,他知道所有的机动车都必须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觉得这是个特别好的商机,如果办理这方面的业务肯定能挣不少钱。于是,张某就开始办理这方面的业务,但是张某的客户都是熟人推荐的,张某并未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王先生购买了一辆速腾轿车,这是他人生中的第一辆小轿车,他非常高兴。在购买这辆小轿车之前,经过朋友介绍,王先生认识了张某。张某得知王先生买了车,便告知王先生自己可以为他办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王先生觉得这个保险必须办理,在哪办都一样,于是,就按照张某的意思办理了交强险。张某又谈成了一笔生意,十分高兴,可就在这时候,张某被执法人员带走调查。最后,经调查,张某未经保监会批准,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由保监会予以取缔。其违法所得也被保监会没收,受到了严厉的处罚。张某被罚后十分后悔,自己真是不知道不能擅自办理交强险业务,否则,无论如何也不会铤而走险的,真是不懂法害了自己。律师分析:本案是关于未经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处罚问题。该类问题一般存在两种情形,一个是个人未经保监会批准,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另一个是保险公司未经保监会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本案中,张某并未有自己的保险公司,其以个人名义办理交强险业务,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形,对于此情形的处罚方式,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经保监会批准,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所以,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的张某的交强险业务应该被保监会依法取缔,并没收违法所得。那么,对于第二种情形应该如何处罚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未经保监会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保险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综上所述,交强险业务是不得随意办理的,否则就会像案例中的张某一样,受到严厉的处罚。温馨提示:在此要提醒大家,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以及保险公司未经保监会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都是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就会受到严厉的处罚,严重的会构成犯罪。所以,作为商人,不要铤而走险办理此类违法业务,作为投保人请选择正规的交强险公司进行业务办理。法条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未经保监会批准,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未经保监会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保险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