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知保险公司应该履行哪些义务,理赔程序遇麻烦。案例背景。张雯和孔飞是同一个单位的员工,且二人居住在同一个小区,上班路上也经常遇到彼此。某日,张雯和孔飞分别开着自已的车去上班,但是上班路上交通拥堵,二人的车都在路上缓慢地行驶着。后来,张雯遇到了孔飞,但是在张雯错车时与孔飞的车发生了剐蹭。孔飞赶紧下车看自己的车,好在没有什么大事,又看在对方是同事的分上,也不好说什么。张雯内心十分过意不去,于是主动提出来赔偿孔飞,但是,张雯是第一次遇到这种事情,也从未因事故跟保险公司打过交道,张雯也不知道该怎么办,只是通知了保险公司,但是保险公司迟迟未给答复,张雯遂自己拿钱给孔飞修理了车。后来,张雯又给保险公司打电话,向其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还是没动静,也未通知张雯提交什么材料。过了几天,张雯无奈之下,只好找到了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却称未接到张雯的电话,对该事故也不知情,并要求张雯当天提供与赔偿有关的证据和资料。张雯又赶紧去了汽车修理厂和交警队收集了有关资料交给了保险公司。但是,过了半个月,保险公司还是没有动静。这下可把张雯愁坏了,自己也不懂相关的理赔程序,也不知道保险公司的义务是什么,不懂法导致一个简单的理赔都这么麻烦。律师分析:本案是关于保险公司理赔程序的问题。发生事故以后,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是要履行相关程序的,在这个过程中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也有着相应的义务,本案中,张雯在发生事故以后通知了保险公司,但是保险公司未给予回复,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呢?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所以,保险公司未给予答复的做法显然是违反本条法律规定的。之后,张雯自己垫付了修理汽车的费用,然后又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可是保险公司没了动静,该做法又是否合法呢?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所以按照本条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该要求张雯提供相关材料,而案例中的保险公司却没了动静,显然违法。最后,在张雯提交了相关证明资料以后,保险公司又没了动静,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所以,本案例中,保险公司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义务,其做法也违反了法定程序,张雯因为不知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所以在理赔程序中麻烦不断,但是,她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温馨提示:在此要提醒大家,平时要多了解一些与机动车有关的法律常识,明确机动车交强险的性质和发生事故以后具体的程序,这对于维护自身的利益是十分关键的。同时也要多了解保险公司的权利义务,这样才能对其进行监督,从而使理赔能顺利进行。法条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